1972年《联邦证据规则》的颁布,大大放松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限制,其专门规定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特殊知识有助于事实的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者裁断争议事实,一个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经历或者教育经历而有资格作证的专家,可以以意见的形式提供证据。该条确立了“有助于”这样一条判断专家证据可采性与否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只要专家能够给陪审团提供帮助,就允许专家提供证据,而不管该证据针对的对象是否属于陪审团的知识和经验能够领悟的领域。这一新标准的确立,为承认强奸创伤综合症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打开了大门,这是因为:一方面许多调查都表明,陪审团并不能真正理解强奸被害人被害后的反应,而是存在许多偏见和误解,如认为被害人会及时报案、会表现出明显的情绪反应、会及时告诉她的亲人或朋友、能够准确指认出侵害人、能够准确陈述事件的细节等,而真实情况则是被害人由于顾虑重重或者惊吓过度,不会及时报案、不会告诉其他人、会有意地掩饰情绪、会有意地忽视某些细节等,[4]另一方面陪审团在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时会受这些偏见和误解的影响,偏见和误解并非在所有的认识活动中都会产生影响,有的认识活动容易受偏见和误解的影响,有的则不容易受影响,这取决于在认识活动中采用何种归因模式。归因是指根据行为或事件的结果,确定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人们为了增加对世界的可预期感和可控制感,都有一种潜在的归因欲望。在人们的认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归因模式,一种是依赖数据归因模式,即利用掌握的数据确定原因,另一种是依赖信念归因模式,即利用已有的信念确定原因。[5]当人们对事件掌握有足够的数据时,会选择数据归因模式,否则会选择信念归因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审判也是一种认识活动,它的理想形态是采用数据归因模式,完全依据证据而排除信念的影响。但实际上,刑事审判无法完全排除信念的影响,这在强奸案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与其他案件相比,强奸案更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它不像杀人案,尸体就是犯罪事实,不像伤害案,身体创伤是证据,也不像财产犯罪,财产可以作为证据,它既没有留下犯罪事实,也可能没有留下外伤,也没有可以追回的财产,再加上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隐秘的地方,很难有目击证人,而且很多被害人没有反抗也没有及时报案,因而也难以找到有价值的物证,这些都导致强奸案中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在难以获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关于强奸案的信念(主要是偏见和误解)便会被用于归因从而对陪审团产生影响,因此与其他的案件相比,陪审团在强奸案中更容易受到偏见和误解的影响。这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强奸创伤综合症专家可以帮助陪审团准确地认识强奸被害人被害后的真实反应,从而帮助他们正确地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因此,它符合“有助于”这条关于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具有可采性。据统计,到2000年,美国已经至少有25个州明确规定了强奸创伤综合症专家证据具有可采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调查发现,不仅陪审团对强奸被害人存在偏见和误解,不能真正理解强奸被害人被害后的真实反应,而且法官也同陪审团一样,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强奸创伤综合症专家证据不仅对陪审团的审判有帮助,而且对法官的审判同样有帮助,所以,在美国,不仅在陪审团审判中可以引入强奸创伤综合症专家证据,在法官审判中同样可以引入该证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