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事刑法研究论纲

  

  已如前述,医事犯罪问题研究就古今中外而言并非新鲜事物,只不过当前大陆对其研究薄弱,尤其在医事纠纷骤增和由现代生命科技技术衍生诸多法律问题之现实背景下,加强对其研究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基于此,医事刑法问题研究仅是就医事行为涉及的刑事法效应进行探讨和考量,或者说通过医事刑法问题研究完善丰满刑法本体,而并非一个新的学科。故一般而言,毋需也不可能超越游离于现有刑法基本理论框架去展开。比如,医事过失犯罪就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其刑罚尺度相较其他而言不应松动;对包括性变态、神经症、癔症在内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之考量,还是应以其行为时主观上“罪过”之有无抑或轻重为客观依据,不能固化理解现行刑法藉以其虽属精神障碍但不属完全丧失自知力的重性精神病全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违背刑事法罪责刑相一致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同时,对醉酒、吸毒或饮食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的精神障碍刑事责任之考量须理性应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医事人员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而言,仍应采责任主义的一般原理,即注意义务是客观的,而注意能力是主观的,比如对医事水准之判定即不应采同级别普通医生之一般标准,而应视不同职级、不同地区客观厘定;冉如,探讨医事人员违法阻却或责任阻却问题时,也离不开正当业务说、期待可能性理论、信赖原则、衡平法思想、超法规违法阻却等刑事法一般理论{24};主张将资格刑、罚金刑等上升为主刑亦非医事刑法研究衍生之“专利”,在其他研究中早有提及;而对轻微医事刑事案件之处理,刑事和解制度未尝不是现成的良好出路指向。另外,保安处分就精神障碍犯罪者而言亦应成为良好的刑罚替代或补充路径。


  

  当然,也不必然排除个别基于医事刑法问题的研究而对当前某个具体刑事法理论补充抑或重构,甚至衍生出某个新的刑法理论之可能性,但这种例外或者说特殊性无论其出现的根据还是范围,目前均很难界定。


  

  (二)注重把握辩证性与实用性原则


  

  刑事法介入医事法益应摒弃非此即彼的绝对化思想,理性考量各类医事法益保护之权重,将首要法益作为优先保护法益,进而实现医事正义之最大化。比如,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我决定权通常应作为优先法益予以保护,这就决定了医生不能进行强制性医疗。但医事刑法法益保护之辩证性又提醒我们,此情形并非绝对。首先,在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等前置条件时,完全可以对精神病患者、具有传染病、流行病现实传播危险性的患者或疑似病例进行强制性医疗。另外,在医事活动中,医师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同时,还应履行一定的自我裁量权或紧急救治义务。因疏于履行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理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例如,对于一位胆总管结石并脾大、脾功能亢进的患者,家属及患者本人积极要求医师给予胆结石摘除手术,但医师明确告知,患者因脾功能亢进致血小板数量低下,有凝血机制障碍,故不宜手术。然而,在患者及其家属多次强烈要求下,医师还是同意并为其实施了手术,但果真导致患者术中及术后出血不止而死亡的后果。本例中,医师显然不能因自己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有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而免责,因为医事刑法法益辩证性保护原则之主旨就是要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利益并实现医事正义之最大化。故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应视为无效,医师亦应因未充分履行自我裁量权而实施了本不应进行的手术承担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