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立法属于行政自我约束的规则,其所设立的信息公开制度属于一种内部行政法,尤其是主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根据内部行政法运行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能简单地说属于“内部行政法”,因为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行政机关强调政府加强自身建设时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提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和保障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复杂的,主动公开制度是一种常态制度,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也有赖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且实践表明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中,相对人胜诉的几率很高。因此,行政自制模式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以推行的主要治理方式。人民法院在依申请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保障方面,因信息公开多涉及行政事实行为,故以具体行政行为分类为取向的行政诉讼模式如何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值得反思。在6号案件中,行政立法和人民法院对政府信息与刑事信息作出了区分,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的行为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基础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才更具有根本的意义。
2005年修订后的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行政程序法”废除了政府信息(资讯)公开仅有的两个条款(即第44条和第45条),新制订了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法”。有学者对此评价,前者资讯公开之义务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后者的第4条第1项将义务主体由“机关”扩大到(由各机关所设立之实验、研究、文教、医疗及特种基金管理等)“机构”,第2项试图将义务主体由“公部门”(机关、机构)扩大到“私部门”,即“受政府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法人或团体,于本法适用范围内,就其受托事务视同政府机关”。[27]而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我们需要基础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这样不仅能增进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而且还能增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保障和监督以及强化对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案件的监督,抑制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审查时的司法不作为。
【作者简介】
于立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包蹇:《上海:四年400起信息公开“民告官”》,《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2日。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3820,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3866,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405,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9224,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9221,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9234,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9997,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9998,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411,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418,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419,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602,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603,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607,2010-02-01。
参见http://WWW.shezfy.com/spyj/cpws_view.aspx?id=10609,2010-02-01。
参见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
9条、第
10条、第
11条、第
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See Steven. J.Cann. Administrative law,Thousand Oaks,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s Press.1995,p.209.
参见《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07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参见于立深:《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参见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行政内部分权》,《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参见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4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1页;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第5版,第30-31、59-61、912页。
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