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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研究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既可以采用专利权无效抗辩措施,也可以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来对抗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在具体的侵权诉讼中,被告究竟应选择哪一种抗辩措施进行抗辩对自己更有利,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作具体的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该条规定明确肯定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采用专利权无效抗辩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其专利权已经存在且有效。如果原告起诉所依赖的专利权根本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已经被撤销、放弃或者宣告无效,那么就会因原告起诉的前提不存在而导致其专利侵权之诉不成立,或者说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不是原告的专利技术,因而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在正常情况下,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原告所依赖的专利权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有效。但是,如果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成立,那么根据《专利法》47条的规定,原告的专利权就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原告赖以起诉的权利基础也就消失了,原告的专利侵权之诉当然不成立,而被告的实施行为就是正当、合法的。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抗辩往往能起到釜底抽薪之功效。


  

  《专利法》45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是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理由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作了规定,包括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由此可见,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并且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那么被告既可以采用现有技术抗辩,也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被告采用前述措施从实践来看是可行的,[13]从理论上看也是成立的。因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条件是被告将其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考虑原告的专利技术,但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被告采用原告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条件,甚至包括禁止反悔、主体资格、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等诸多事项提出的质疑。因此,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权无效抗辩可谓相得益彰,可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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