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技术抗辩的作用
一般而言,现有技术抗辩的作用有三:(1)现有技术抗辩能够使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免于承担侵权责任;(2)现有技术抗辩可以阻止专利权人从现有技术中获得不当利益;(3)现有技术抗辩可以减少专利侵权诉讼环节,从而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
二、两种价值观的冲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针对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被告可采用多种措施进行抗辩,包括现有技术抗辩。但是,现有技术抗辩措施引发了“专利权不可侵犯”与“现有技术不可垄断”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对于前者,作为原告诉讼基础的专利是有效的,原告确认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已经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但被告却以其实施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来对抗,并因此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即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被置于一旁而不顾。对于后者,从保护专利权的角度看,一方面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已经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被告举证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而不论该技术是否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都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讲,现有技术抗辩涉及三项具体技术:一是专利技术,二是被告实施的技术,三是现有技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通过技术比对——将被告实施的技术与其专利技术进行比对——确认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已经落入其保护范围,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原告得出该项结论的基本前提是: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前是有效的。另一种技术比对就是被告将其实施的技术与某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以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由此可能产生以下3种结果:(1)原告的比对成立,被告的比对不成立,并且被告也没有其他可以免责的事由,因而,被告的实施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原告的比对不成立,此时不论被告的比对是否成立,被告均不构成侵权;(3)原告的比对成立,而被告的比对也成立,于是发生冲突。
如何解决上述冲突,这往往取决于国家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以专利权为中心的专利制度中,只要原告的比对成立,不论被告的比对是否成立,如果被告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或者抗辩事由,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美国的专利制度。[12]在美国以专利权为中心的专利制度下,人们并不考虑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比对的结果,而只考虑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以及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并且原告的专利技术与该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那么被告就只能采用无效抗辩,而不能采用现有技术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