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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与未成年人犯罪

  

  其次,如果我们将该年龄理解为18周岁以上的年幼成年人,那么《罗马规约》的意图就应是对此部分人的起诉和量刑应较一般成年人从宽,可是这个年龄段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再次,如果我们将该年龄理解为年龄较大的成年人,《规约》同样没有规定明确的年龄阶段。


  

  《罗马规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认为《规约》应作以下调整:


  

  第一,修改《规约》第7条之规定,明确规定招募、征募不满18周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武装部队或者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构成战争罪。这既禁止了征召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入伍的行为,又减少了未成年人实施国际暴行的可能性。


  

  第二,增设18至22周岁的特殊年龄段。刑事责任年龄的选择是法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人在某年龄点之前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就完全具备。所以,各国一般都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一个过渡的年龄阶段,在该阶段对于刑事责任予以从宽处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国际犯罪,较一般刑事犯罪严重得多,但也不意味对其不能够规定一个过渡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不过这个阶段较一般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较高即可。而且,国际社会已经有学者提出对于18周岁至22周岁的年幼青年人犯罪采取不同于22周岁以上成年人犯罪的不同对待措施。


  

  另一方面,从《规约》第53条第2款第3项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45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来看,法院是容许基于行为人年龄因素予以从宽考虑的。而且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应当将从轻、减轻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明确增设18至22周岁的特殊年龄段,在调查、起诉和审判时予以特别对待既可以弥补《规约》自身规定的矛盾性以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性,也可以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第三,处理22周岁以下行为人的案件应当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进行操作。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对于18至22周岁年幼青年实施的国际犯罪具有管辖权,但是考虑到该年龄段的人还保留有很多未成年人的特点,而且国际犯罪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性,对于他们的权益应当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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