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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伊战争与国际人道法

  

  ”依照缔约各国的意见,上述条款是出于军事需要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减轻战争祸害的愿望而制订的,旨在成为交战国之间以及交战国与居民之间关系的一般行为规则。


  

  但是,现在还不可能对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定一致协议的章程:


  

  另一方面,缔约各国显然无意使未预见的情况由于缺乏书面约定,就可听任军事官任意武断行事:


  

  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所通过的章程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


  

  从上下文来看,”马尔顿条款“的制定显然是出于以下的考虑:


  

  第一,为了减轻战争带来的灾难,有必要制定交战方相互之间、以及交战方和平民之间的行为规范;


  

  第二,尽管有此愿望,事实上不可能对将来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都预见性地制定规范;


  

  第三,在没有书面协定的情况下,缔约国不愿意让交战中的军事指挥官来任意地行事;


  

  第四,因此规定:即便是在还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居民和交战者仍受国际法的保护和管辖。


  

  因此,按照”马尔顿条款“的规定,即使是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解除有关冲突方必须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换句话讲,就是在国际人道法尚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冲突方也不能为所欲为。如果考虑到在现代社会里,军事和新武器方面的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比法律的发展更为迅速,而法律条文上的制定往往要落后一点的情况,”马尔顿条款“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皮克丹(Jean Pictet)认为:


  

  ”海牙公约


  

  由于有了马尔顿条款,使得国际人道法原则的范围远远地超过了已制定成文的公约,且不受时间的限制。“[18]


  

  在1974年—1977年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马尔顿条款“得到了承认。在该会议上,制定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议定书,并在该议定书的第一条(2)款中规定:”在本议定书或其他国际协定所未包括的情形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显然,这里的措词反映了”马尔顿条款“的核心部分。明确规定当人们在国际人道法领域内遇到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而不能援引任何规范,哪怕是最基本的规范时,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求助于”马尔顿条款“,就可以仍然主张:平民和战斗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受有关国际惯例、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


  

  在海牙公约里,”马尔顿条款“被放在序言部分。在国际法上,协定的序言部分只是对协定起指导和说明的作用,对缔约国没有拘束力。然而,根据”马尔顿条款“,”缔约国认为有必要声明


  

  “的用语,清楚地反映了缔约国愿意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图。现在,它又被编进了第一议定书,从而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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