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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伊战争与国际人道法

  

  说国际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集束武器、贫铀弹以及”炸弹之母“等武器的具体规定,这是对的。然而,国际法是一个整体,里面有很多规定和原则相互之间有联系。而在国际人道法领域里,”马尔顿“条款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马尔顿条款(Martens Clause)的基本内容为:在国际公约或其他协定所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13]国际人道法中的这一规定之所以被称为”马尔顿条款“,这是因为该条款由俄罗斯著名国际法学家马尔顿先生[14]首先提出而得名。在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期间,当时担任第二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主席的俄国代表马尔顿在同年6月20日召开的第11次会议上以主席身份宣读了一项声明,提出:


  

  ”在一部极其完整(tout—a—fait complet)的有关战争法的法典被编纂之前,此次会议认为有必要指出,在迄今为止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因为这些原则出自于文明国家、人道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15]


  

  在那次会议上,该条款被写进了海牙公约的前言,起到了消除那些认为海牙公约及其附件不够完善的顾虑、并使公约获得通过的作用。[16]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即使是在法律规范还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到一般国际法原则的保护。所以,”马尔顿条款“的用意,是为了通过强调战争法上的”人道“原则,来填补国际人道法原则应该有、但国际协定暂时没有具体规定而出现的”真空“(vacant)。


  

  国际人道法是有关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法律规范,其主要法律文件有海牙公约、日内瓦的四个公约和该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等。这是通常对国际人道法的理解。然而,由于有了”马尔顿条款“原则,国际人道法的内涵又似乎超过那已成书面的协定和规则。


  

  国际人道法的法规不但存在于为数众多的条约之中,而且还以世界各国所公认的惯例的形式存在着。许多重要的条约只是把已经存在的惯例编纂一下而已。正如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惯例公约序言中所说的:”所以将战争法规及其惯例重新加以修正,其目的所在,或明立限界,使益精确,或加以限制,使其免于残酷。“所以,尽管有的条约还未被批准而生效,但里面所包括的原则,规则可能是已被公认的国际惯例。


  

  相比较国际法其他分支,国际人道法可以说是编纂最完整的法律。然而,即便是最完备的法律编纂也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在实践中发生的的事全都包罗进去。事实上,列举的越详细,有时留下来的空子就越多。正因为如此,在法律上总是强调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范的重要性。


  

  有关战争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范,在早期的国际人道法中就出现了。其中有些来自于海牙法系统,有些则来自于日内瓦系统。”马尔顿条款“最早出现于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的序言里。[17]以后,又被引进了1977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里。


  

  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序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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