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原则规定以外,还有关于武器的具体规定。联合国于1980年10月10日最后通过了《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最后文件》。该最后文件共包括一个公约三个议定书和一个决议,即:《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议定书一);《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议定书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议定书三);《关于小口径武器的决议》。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平民免受该公约及其议定书里常规武器的伤害,同时也为了避免武装部队人员在敌对行为中受到过分的痛苦。该公约在其序言中,重申了国际人道法中著名的人道原则,即:”武装冲突各方选择战争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的原则“。它还重申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中的共同规定,即:1980年公约里的所有这些规定,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战争和一切武装冲突,并包括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
所有这些被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常规武器,都是因为其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对战斗人员产生不必要的痛苦。比如关于无法用x光检测的碎片的武器,就是因为战斗员被击中并被送到医院以后,由于x射线无法检测到而必然会给医治带来很大的困难,给该战斗人员也会带来很大的痛苦。还有小口径武器,由于它的口径小,转速快所以在碰到人体以后,就会在人体里面拐弯,从而给取子弹带来不便,并给该战斗人员造成很大的痛苦。而所有这些痛苦从军事技术上来看都属于不必要的,也是不人道的。
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有些规定,也是人道原则和军事必要原则相平衡的结果。比如地雷,它是军事作战中比较重要的防御武器。由于制作简单,成本低廉,是军事不太发达的国家在遭受侵略时,不得不使用的武器。因此,《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只规定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禁止使用某些饵雷则是指禁止使用以第6条规定的物体作诱饵的雷,而并非完全禁止饵雷。此外,《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规定对雷区应作记录,并应在敌对的武装冲突行为后公布有关情报和为扫雷进行国际合作。为此,该议定书还规定有对联合国部队和特派团体的保护,保护其在执行使命时能免受雷区的伤害。因此,对某些常规武器不作绝对的禁止,而是限制其使用,是人道原则和军事必要原则相平衡的结果。
1980年的第二议定书,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在1996年5月3日作了修改,使该议定书不仅适用国际性的武装冲突,而且还同样适用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另外,在1995年—1996年的第一次成员国审议公约(the First Review Conference of States Parties)的会议上,还制定通过了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议定书四)。在该议定书里,被专门设计用来致人的眼睛终身失明的激光武器,不得被使用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