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原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却含有深刻道理的基本原则。在任何国家的刑法里,谋杀都是犯罪行为。但作为一个军人,在战场上杀死敌人,则不算犯罪,只要对方也是一个从事战斗的军人。这是简单的常识。它提示了在任何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必须首先要区别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这一最根本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或规定,就是要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在战斗中,消灭敌人,摧毁对方军事目标,都是合法的;但如果被攻击的属于非军事目标,如平民百姓、平民居住区、教堂、红十字救护站或设备等,则破坏了区分原则,因而是不法行为。在国际人道法中,所有如此众多的条款和规定,归根结底,都集中在这一点上,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不能对不参加战斗或已退出战斗的人员(总称为”hors de combat“)施加攻击。
在国际人道法上,区别原则是旨在保护平民和民用目标、而确定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之间的区别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国际法院在1996年关于联合国大会请求法院就《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的合法性问题》所提出的咨询意见,重申这项原则是人道主义法的”核心原则“。尽管这项规定以条约的形式出现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48条中。但战争法上很多古老的规则,其实都源自这项原则,其范围从确立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地位到禁止使平民忍受饥饿,等等。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没再发生过新的世界大战,但区域战争和武装冲突不断。由于先进科学技术和武器的发展,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要求对战争法进行新的研究、补充和发展。针对日内瓦公约体系在现代战争与武装冲突条件下的不足和空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第21届国际红十字大会通过的决议,1971年和1972年召开了各国专家会议。以后,该委员会将两个附加议定书的草案,提交给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外交会议“。这两个附加议定书经过与会代表激烈讨论以后,[4]最后于1977年6月8日一致通过。
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规定的法律文件。其中有些新的东西,在敌对行为的有关规则所允许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及对平民居民的保护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它将有关这方面形成的战争法上的习惯法,清楚地规定在这一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中:
1.”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第35条第1段)
2.”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性质的武器……及作战方法。“(第35条第2段)
3.平民与民用物体不得成为攻击的目标(第48、50、52条):这些条款还规定了必须区分平民与战斗员及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的原则。
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可以说是二战以来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发展之一。它明确规定了有关作战方的一项义务,即:需认定使用一种正在被开发或采用的新式武器是否应受到国际人道法有关原则或规定的禁止(第36条:”新式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