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伊战争与国际人道法
朱文奇
【摘要】国际人道法的一个重要规定是:任何作战方在战争中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都不是毫无限制的,其所使用的武器也必须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国际人道法有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如:“应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则”和“区分原则”,从非常规武器的特征来看,其使用时很难做到避免产生不必要痛苦原则,也很难做到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进行区别。从现行国际法的规定看,目前还没有任何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集束武器、贫铀弹以及“炸弹之母”等武器的明确规定。但在武装冲突中落实国际人道法有关规定时,必须考虑“马尔顿”条款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国际人道法;非常规武器;“马尔顿条款”
【全文】
引言
2003年3月,美国、英国及其一些盟国对伊拉克发动了军事进攻_推翻了萨达姆政权。在这场为期三个星期的战争中,美国军队使用了一些非常规武器,如:掩体摧毁炸弹(钻地炸弹)、集束炸弹、贫铀弹和“炸弹之母”等。在国际法上有一条古老的、已获普遍承认的规则,即:任何作战方在战争中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都不是毫无限制的,其所使用的武器也必须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法的规定。那么,美国及其盟军使用的这些武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呢?
本文通过阐述国际人道法关于武器使用方面的有关基本规则或原则、通过对美英联军在伊拉克战场所使用的几种武器的分析,来论证在国际法目前发展阶段使用这些武器的合法性问题。
一、国际人道法关于武器使用的规定
国际人道法,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惯例为形式,用来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事部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并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人道法有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其中主要的有:“应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则”和“区分原则”。
制定于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属于作战中使用武器规则方面的早期协议之一。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达姆弹”,并提出要“尽可能减轻战争的灾难”。该宣言还认为在战争中应尽力实现的“惟一合法目标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有参战各国“应满足于使最大限度数量的敌人失去战斗力”。因此,战争的最直接目的在于消灭敌人的军事力量。既然目标在于消灭敌人的军事力量,因而应尽量避免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必要的痛苦”。基于这一逻辑思想“使用那些将引起失去战斗力人员不必要痛苦或使其死亡不可避免的武器”,将被看作会“超越这一目标”:所以,《圣彼得堡宣言》的最后结论是:“这类武器的使用违反了人类的法律。”
相对来说,在18世纪和19世纪,一切战争行动的基础就是消灭敌人的军事力量“的论点比较流行。[1]所谓”削弱或消灭敌人的军事力量“,是指必须把敌人的军事力量减少到不能再进行战争的状态,或者说是解除敌人的武装。基于这样的认识,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就应尽量避免那种并不带来军事利益的痛苦,即所谓”不必要的痛苦“,或者是带来的军事利益相对较小的痛苦。甚至在那时还有一种认识:由于通过违反战争法而可能获得的军事利益,可能不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如遭受报复,失去中立国的同情等。[2]因而,”18世纪和19世纪的战争,是武装部队之间的战争,而不是人民之间的战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