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效率的性质

  

  四、如何提高司法效率:观点概览


  

  研究司法效率当然不是为研究而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如何在现有司法资源条件下进一步改进资源配置方式以提升司法效率。准此,如何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可谓是本文无法回避的真问题。已有的有关司法效率的研究文献都针对此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路径与方案,差别只在于其可行性大小以及是专从某一个方面来说还是从全方位而论。在此拟首先对既有的提升司法效率的途径和方案进行简单梳理,然后再就如何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详陈笔者之管见以就正于方家。


  

  在2001年12月举行的“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研讨会上,中外学者从三个层面论述了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这三个层面的保障机制其实亦可看作是这些学者所指出的提升司法效率的三条路径。它们是“落实和完善审判独立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及“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诉讼制度”等。[32]这三条路径堪称是从全方位探讨提升司法效率的典型代表。这种“从人到制度”的全方位改革方案,一方面其可行性到底有多高值得怀疑,至少近十年过去了,我国司法在这三个方面的任一方面事实上均未取得预期的明显变化;另一方面这三条路径方案的重点不在于司法资源如何更加合理地配置而在于提升现有司法资源的品质,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才是司法效率核心所系,提升现有司法资源品质的三条路径论实质上误解了司法效率,至少未能领略效率之真谛在何处,同时它既低估了品质提升的难度又忘却了品质提升的成本问题。


  

  当然,与此三条路经论相比黄永锋促进司法效率的“八措施”说的全方位性委实有过之而无不及,它简直就是一个从观念到体制的一揽子计划。黄氏八措施分别为:(1)更新司法观念;(2)推进司法独立,保障法官的中立性;(3)促进司法管理科学化;(4)保障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和非政治化;(5)建立和完善诉讼简易程序;(6)完善法律援助制度;(7)精简司法机构,合理分担诉讼费用;(8)改革执行体制。[33]毫无疑问,不要说这一揽子计划如果皆可付诸实施,就是哪怕其中的一半能得到较好地实施,那我国的司法效率肯定可获得大幅度提升。但多年过去了,我国司法效率提高了多少,而这些措施中又有多少真正得到了实施不都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么?如果说此等事实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尚属小事,那无论是观念还是体制皆不应是如何提升司法效率关注的焦点则是方向性大事,司法效率研究者对此不可不察。


  

  类似上述“三路径论”和“八措施说”的提升司法效率的全方位观点不在少数,但无需在此把它们一一罗列出来。毕竟,在未准确理解司法效率的核心是司法资源配置问题这一点上它们是共同的。


  

  但与这种全方位思考相比,专从某一方面或单一诉讼类别研析提升司法效率的分析论证则值得吾人参照和借鉴。像全方位研究一样,单从某一方面或某一诉讼类别研究司法效率提升的文献和观点同样为数甚多。限于篇幅,在此仅简单地梳理其中有代表性的两项研究。在其《司法改革研究》中,王利明教授曾从完善程序制度的视角研究司法效率问题。他从七个方面论述了完善程序的方法,[34]其中一些方法如严格禁止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审理案件、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鼓励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等颇值得尝试。它们执行起来并不太难且与现行司法体制不存在较大冲突因而在实践过程中无需进行配套的司法改革予以支持。同样地,刘丁炳先生在总结欧盟国家司法效率制度设计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提高司法效率之举措亦具有相当的可执行性。他提出的四大举措为(1)扩大轻罪不起诉范围;(2)建立证据展示制度;(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35]理论上,解决这四点举措的合法性问题只需最高院联合最高检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即可。实践上执行此四大举措亦比较容易,至少无需相配套的司法改革就能付诸实施。


  

  但比较遗憾的是,不管是王教授的程序完善论还是刘先生的刑诉完善说,重点都在诉讼程序的简化,而非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尽管其中一些诉讼程序的简化涉及到司法资源的配置。所以,此等从某一方面或某一诉讼类别探究提高司法效率的研究同样算是未抓住司法效率之核心问题。司法效率之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关健在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而不应是增加投入成本以提升现有司法资源之品质或通过司法改革——改革本身同样需要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改革——整出一套节约司法成本的诉讼程序,尽管诉讼程序改革对于司法效率非常重要。


  

  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实质上是个管理问题。尽管多数探讨司法效率的文献都或详或略地论及过司法过程中的管理问题,[36]但在大量的司法效率研究文献中笔者仅发现一篇专门从管理的视角讨论司法效率,[37]这较为充分地说明已有的司法效率研究文献多数未得司法效率之要领。概言之,以往的如何提高司法效率的研究尚未领悟到司法效率之核心在于司法资源配置,它们所提出的种种提升司法效率的观点所涉及的多是如何提高现有司法资源的品质而非司法资源的配置,它们不但需要高成本投入而且要以司法改革作辅助和配套,可行性可想而知。


  

  本文以为,提高司法效率关健在于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现有的司法资源,而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归根结底是个管理问题,好的管理方式必然能对各种司法资源作最有效、最优化的配置,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但不能不承认,管理问题其实是个高度复杂的大问题,而司法资源的管理问题尤其复杂,因为它既涉及到资源又牵连着制度。下文仅从案件管理这一个视角略陈管见。


  

  五、案件管理:司法效率的经验模式


  

  追溯以来,改革司法管理,通过管理提升效率的思想理念问世久远。早在1906年,我们中国人颇为熟悉的庞德(Roscoe Ppund)就在美国律师协会上作了题为“对司法行政普遍不满的原因”的著名演讲,而正是这篇演讲“启动了现代法院改革”的帷幕。[38]在演讲中,庞德分析了美国当时的司法体制陈旧不堪的三方面原因,其中之一是“司法权的浪费”,而浪费司法权的方式又有三种即“僵硬的司法、法院辖区划分,结果是东边法院人满为患西边法院无所事事”、“法院把时间耗尽在纯理论的业务(pure practice)上,应该去调研实体性争议”和“通过不必要的再审使司法裁判结果无效”。[39]在庞德的推动下,美国发动了司法管理上的进步运动(Progressive Movement)。[40]而为了根治饱受诟病的司法“堵塞”、“拖延”等顽症,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美国等西方国家又开展了案件管理运动(Case Management Movement)。[4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