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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社会基础

  

  关于国家主权,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即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近代政治学上的国家主权理论大多倾向于绝对主权,即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国家除自愿外不受任何限制。但大部分国际法学者,尤其是现代国际法理论则强调相对主权,认为国家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例如,近代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反对把主权绝对化[8]。而劳特派特也认为:“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9]。


  

  上述两种主张,相对主权论更具有说服力。实际上,国家对国民和国际社会负有一定的义务,与国家主权相伴的公共政治自由必须由责任来约束。在国际法律体系中,一个民主形式的政府首要的任务表明国家有义务考虑其国民的利益需要。国家主权不只是权利,更重要的是义务和责任[10]。因而国家主权是相对的。


  

  国家主权是相对的,意味着国家主权相互制约,一国主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他国主权,意味着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可以将其部分权利或权力转移到国际机构,并接受国际公共权力的制约。具体来说,国家主权的相对性表现为:(1)各国的国家主权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国不能脱离国际社会而单独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人类面临着一系列共同性的问题,如环境问题、毒品问题、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已经超越了一国主权范围,不能由单个主权国家来独自解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国际社会的权威。因而国家主权的相对特性将愈加明显,即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也将越来越多。(2)国家主权的内容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客观现实。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之初,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内的管辖权,如16世纪博丹提出的主权理论强调的是君主”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到17世纪,格老秀斯则提出了对外主权,主要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国家主权平等等。而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内涵更加丰富,国家主权的内涵由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主权的内容越丰富,其受到限制的可能性也就愈大。(3)各国主权权力的行使是有限制的。一方面,主权行使的方式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等限制。例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主权国家所处的国际环境和追求的国家利益具有差异,因此采取的方式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一国主权权力的行使还可能受历史传统、综合国力等的影响。另一方面,主权行使的对象也受到限制。按照传统国际法,一国内部的经济、政治等事项都属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能接受外来监督与干预,具有排他性。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增强,诸如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权力受到侵蚀和制约,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日益凸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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