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业自治规范可能不合理地提高行业进入的门槛和壁垒,从而降低行业竞争,这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利的。并且,已进入该行业的经营者,由于其为进入该行业付出了较大的成本,势必会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方式将行业进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同样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
这在具有垄断地位并获得法律或政府的授权实施自我管理的行业自治组织,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专业技术职业的自治组织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行业自治组织具有较大的自治权,政府一般不直接介入,而其自治的范围遍及整个行业,具有垄断地位,其对行业的进入通常实行许可证管理或类似的管理方式。在这些行业的准入管理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和壁垒是必要的,这主要是出于防范或降低行业风险、提高行业的专业技术服务水平、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和维护客户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但过于苛严的条件限制和进入门槛,则一方面限制了有意进入这些行业的人从事这方面的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损害了这部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该行业的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行业自治规范容易以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规定行业成员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方式,或通过其他的方式和途径促成行业成员间的生产成本、产量、价格等相关信息的沟通,从而形成价格同盟或事实上的价格同盟,限制价格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自治规范直接规定本行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这抑制了行业成员间正常的竞争,容易受到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和管制。在国外,对行业自治组织的这种行为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不需要深入调查其事实和背景,不需要进行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审查。[16]
通常的情况是由行业自治组织出面收集成员企业及该行业其他非成员企业的价格、产量、收益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然后将其发布给成员企业,以供成员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和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产品定价时参考。另外,行业自治组织有时会制定一些产品定价原则、价格指南等指导性文件,指导或规范成员企业的定价行为。
行业自治组织的这些行为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是有一定好处的。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能够使相互竞争的行业成员发现各自所长,并因之而采取相应对策降低自己的成本与价格;并且,由于行业自治组织收集的信息的广泛性和及时性,能够比较全面而迅速地将市场供需变化告知成员企业,有利于成员企业及时和准确地进行商业计划的调整;另外,行业自治组织信息收集的便利性和低成本也是单个企业所无法比拟的。而产品定价原则和价格指南的制定发布,则能够促使企业改进自己的技术和服务水平、降低价格,进而有利于市场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有助于减少和降低顾客挑选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成本,防止优势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任意涨价欺骗消费者。[17]
然而,行业自治组织的这种信息交换和沟通行为以及关于定价指导的行业自治规范制定行为,极易导致全行业价格的趋同,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限制了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可能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对此,国外一般适用合理性原则审查行业自治组织的信息沟通和价格指导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其中需要考虑行业自治组织在全行业的覆盖范围、成员企业的市场份额、制定价格指导文件的目的、价格指导文件是否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等因素。
第四,行业自治规范中规定的对违反行业自治规范的行业成员所实施的集体抵制等非法律惩罚措施,如果使用得不合理,可能导致反竞争的结果,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者达成共识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集体抵制是行业自治组织对严重违反行业规范和纪律,对行业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成员企业所采取的一种惯用的非法律惩罚措施。集体抵制在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是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行业正常的交易和竞争秩序的需要,也是行业自治权的体现。然而,如果行业自治规范偏面扩大集体抵制适用的范围,集体抵制被不合理地使用,则容易导致反竞争的结果,既损害了被抵制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