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规范性质而言,契约条款都以当事人(甲方、乙方)为惟一的规范对象与相关者。但当民法以私法自治作为最高指导原则时,实际上即对法官作成受契约拘束的命令,法官便加入成了各种私法契约、社团决议、公寓大厦规约、无第三人拘束力的团体协约等的规范相关者,换言之,契约(广义)除了是当事人的行为法以外,同时也变成法官的裁判法,法官只能像控制习惯法一样,对私法契约作公序良俗的消极控制。[9]
这也就是说,对作为交易双方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企业自治规范,司法应承认其效力,承认其对制定自治规范的企业的交易对方,或者说企业外部主体具有约束力。而对企业自治规范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或违法的情形,则应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官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效力。企业自治规范作为交易双方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如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解释等方面的规定,对企业自治规范都是适用的。
2.企业自治规范对企业外部主体之间关系的适用效力
从理论上讲,企业自治规范作为企业与交易对象签订的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只界定企业与交易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界定同为企业交易对象的企业外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企业自治规范既然为企业外部主体设定了行为规则,并经过外部主体的同意,成为所有与企业存在交易关系的外部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则对企业外部主体之间在营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也应具有适用的效力。
在企业自治规范对同为企业交易对象的企业外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作出了规定,并直接规定对同为企业交易对象的企业外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约束力,为解决企业外部主体之间的争议设定了规则的情况下,遵守企业自治规范就不仅是所有与企业存在特定交易关系的外部主体对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并且,该企业外部主体在其营业活动中也应向其他的企业交易对象履行企业自治规范为其设定的义务。此时,企业自治规范对同为企业交易对象的企业外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
比如,在专业市场对市场经营者的营业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为准则的情况下,所有市场经营户在其营业活动中都应遵守该行为准则的规定。如果经营者违反行为准则的要求,则不但市场可以根据其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行为准则的规定,对经营者予以一定的处罚,同时若因经营户的违规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与其他经营者发生争议或纠纷,市场制定的行为准则也可适用于经营者之间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尤其是在市场制定的经营者行为准则明文规定适用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情况下,则对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再比如,在电子商务中,提供电子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注册用户订立的用户协议中有关用户行为准则的规定,应为所有的用户所普遍遵守,每个用户都应当在交易中向作为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其他用户履行用户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用户协议规定了注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直接规定对用户之间的交易关系也具有约束力,或规定了解决用户之间争议的规则的情况下,用户协议就不仅仅是约束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格式条款,对发生交易的双方用户也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因为用户既然在注册时同意了用户协议对其的约束力,则当用户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依据由第三方即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用户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应是合情合理的,并且一般也能得到用户的认可。
当然,为避免用户之间发生争议时,就适用用户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用户协议在他们之间的适用效力,产生不同的意见,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制定用户协议时,事先明确用户协议对解决用户之间争议的直接适用效力,是比较妥当的做法。由于用户协议的规定普遍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所有的用户,其规定不是针对特定的主体和具体的个案的,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因而不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格式合同,实际上还具有一定的规则的效力和功能,属于企业自治规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