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善于捕捉机会,争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主动。本案中,如果一切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在进行第三次听证后,英国方面很可能将袁宏伟引渡到美国去,即使我们有机会上诉,袁宏伟也将面临更为严酷的考验和灾难,此后一切都将陷于被动。而袁宏伟和其律师在关键时刻,抓住英国逮捕令的细小错误,毅然回国,从而改变整个事件的局面。虽然英国可能针对袁宏伟签发逮捕令,虽然袁宏伟可能失去10万英镑的保释金,但是只要其回到国内,一切都将变为主动。所以,在以后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我们也应当善于利用一切机会,争取主动。
第三,完善法治形象,推进中美引渡条约的谈判与缔结。应当承认,美国政府之所以要实施“诱骗”除了正常引渡存在法律障碍外,还基于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严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有来自敌对势力的煽动和“冷战”思维的残余影响,同时也起因于部分成员对于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缺乏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容易受到一些错误的、片面的或者过时的信息和成见误导。[15]这种不信任也是中美引渡条约不能顺利签订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我国应当积极加强本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扩大宣传,使美国各界了解建国以来刑事司法建设方面的巨大成就,改变其对于中国司法的不良印象。这样,在引渡条约缔结以前,在存在引渡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可以促使美方选择合法的引渡替代措施,而不是非法的引渡替代措施。由于中国《引渡法》不采取“条约前置主义”,而美国采取“条约前置主义”,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美国有从中国成功引渡的可能,中国没有从美国成功引渡的可能。而且,中美之间现在有相对良好的执法合作关系,再加上美国执法机关熟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经验和手段,即使没有中美引渡条约,在一定条件下美国也能够将需要的人遣送回国。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严格执行我国引渡法中的“平等互惠原则”,在中美刑事司法合作中强硬起来,恰当把握在正常引渡之外的遣返逃犯问题的态度与立场,让美国感到不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将难以获得任何逃犯,认识到中美引渡条约的重要性,推动中美引渡条约的谈判与缔结。因为“随着反恐、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国际合作事项的发展,美国从中国引渡逃犯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目前美方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中方提出的协助请求数量已经超过了中方向美方提出的请求数量,这就是一个征兆。因此,迟疑与中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也不能算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务实之举。”[16]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提供符合国际司法合作要求的证据和材料。在袁宏伟被扣留的前期,神力公司同英国方面联系只是通过一个不懂法律的外贸部门经理,由不懂法律的外贸经理向不懂外语的律师传达信息,必然造成信息的不畅和相关措施的滞后。而且,在对英美方面施加影响的时候,虽然我国有一些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前沿长期工作的卓越的工作人员,也有一些始终关注并出谋划策的渊博的专家学者,但是人数较少,单单靠他们的积极应对和广泛呼吁是不够的。随着国际化的发展,我国需要更多的既能熟练应用外语又有在国际司法合作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才,以形成我国应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坚强团队。合格的人才是顺利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智力保证。实践证明,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相关材料与证据的提供对于合作的最终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很多案件中,我国引渡失败的原因并不在于事实,而在于在提供支持引渡的材料的时候不得要领。[17]这方面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提交材料和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避免因为司法合作技巧不足而影响合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建立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对外国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的研究。袁宏伟事件虽然以一种较为意外的方式解决了,但是我们也应当考虑如果事情如常发展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应对,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针对“诱骗”、“绑架”以及可能出现的其他形式的非法引渡替代措施,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一旦遭遇类似突发事件,由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沉着冷静,争取在法律上和外交上的主动。在本案中,《2003年引渡法》的相关规定是英国决定引渡袁宏伟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英美之间关于引渡的条约以及以两国以往引渡实践的惯常用法也需要引起重视,都会对本案的最终结果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反映了对发达国家引渡条件、程序、证据等基本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经验和教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只有对外国相关问题有深入研究,在寻找应对措施的时候才能底气十足,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现在我国虽然不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科研部门,对外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问题的研究已经颇具规模,出版了一批高质量著作和论文,但是也存在诸如研究队伍规模较小,国际法领域和刑法领域之间沟通不畅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