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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刑法问题

  

  中国派军舰索马里打击海盗重要的意义:中国海军打击海盗保护了我国海运和国际航道的安全,有利于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国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积极响应了安理会号召,符合安理会决议精神、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规定,对于维护该地区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打击索马里海盗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展示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体现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也体现了中国军队在积极维护世界稳定与和平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20}


  

  四、应对索马里海盗的措施


  

  (一)建立联合国特设法庭进行审判


  

  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已开始积极运作,但该法院秉承罪刑法定原则,只对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具有管辖权,海盗罪现在还不能由其管辖。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索马里海盗进行国际审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之规定,安理会拥有设立临时法庭审判国际犯罪的权力。虽然该权力可能与国际刑事法院存在冲突,但是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无法管辖的案件却可以起到弥补作用。{21}特别是海盗罪,既然国际刑事法院无权管辖,就可以由安理会设立索马里特别法庭进行管辖。事实上国际社会已经有人呼吁建立一个这样的国际法庭。{22}


  

  (二)通过国内法律进行惩治


  

  在国内法有管辖依据的情况下,相关国家可以将抓获的海盗带回国内审判。即使国内法没有规定海盗罪,也可以依据相关罪名可以进行惩处。对于我国舰队抓获的海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对于我国抓获的在公海非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实施海盗者,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直接管辖。(2)对于我国抓获的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实施海盗者(不论在公海还是索马里领海实施),依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直接管辖。(3)对于我国抓获的在索马里领海非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实施海盗者,由于该行为既不属于国际犯罪,也不损害我国利益,我国无权进行管辖。对于此类海盗应当由索马里政府和受害国协商管辖权的归属。对于带回国内审判的海盗,可以依据相关罪名进行审判(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海盗罪):对于典型的海上劫财行为,依照抢劫罪论处;抢劫中或者之后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按照抢劫罪一罪或者抢劫罪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于抢劫后挟持船只和船员索要赎金的,依照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没有抢劫,而是挟持并索要赎金的,依照绑架罪一罪处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依照刑法处死刑。在管辖上,对于我国抓获的国际犯罪罪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审理。当然,由于我国海军远离本土作战,如将抓获的海盗送回国内审判,则可能涉及成本太大的问题。{23}


  

  (三)加强国内法立法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海盗罪,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今天,刑法规定的缺位意味着无法对利用海盗罪对相关行为进行审判。虽然对于海盗行为虽然可以依照抢劫罪、绑架罪进行惩处,但是海盗罪在实施方式、犯罪意图、侵害利益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犯罪的特点,根据相关犯罪对犯罪人定罪判刑也无法达到惩治和改造的目的。海盗罪规定的缺位也不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已经加入《海洋法公约》,有惩治海盗罪的国际义务,而当下我国并没有惩治的国内法依据。基此,我国应当考虑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海盗罪。具体来说,可以在刑法最后单列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明确我国亟需规定的国际犯罪,具体来说可以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海盗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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