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
安理会通过决议以后,国际社会开始组织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北约、欧盟、俄罗斯、印度、韩国等已经或者宣布准备向索马里海域派遣军事力量。俄罗斯命令所属的海军舰只,在遭遇海盗后都应进行打击,同时还派出导弹驱逐舰进入索马里海域,并且俄罗斯海军已经抓获若干海盗,并已经移交给肯尼亚。{10}欧盟宣布成立欧盟保安舰队,从2008年12月开始实施代号为“阿塔兰塔”的军事行动。红海附近的阿拉伯国家2008年11月决定建立联合机制,共同监督和打击红海海域的海盗活动。日本制定《海盗行为防止活动特别措施法案》草案,并且决定摒除和平宪法的派兵限制,于2009年3月14日派遣海上自卫队军舰参与在索马里海域的国际打海盗行动,这是日本首次以“海上警备行动”的名义向海外派遣自卫队。{11}新加坡宣布将派出军舰开赴索马里打击海盗。{12}法国海军则已经在亚丁湾挫败一次海盗行动,并将被捕的索马里人移交索马里当局处理。{13}美国也已经逮捕了数名索马里海盗。{14}虽然各国行动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展示军事实力,树立在印度洋的海军强国地位(如印度);有的是为恢复在世界上的战略地位(如俄罗斯);有的是为了把索马里纳入反恐序列,确保本国“油线”安全(如美国);{15}有的是为了通过寻求突破禁止在海外使用武力的理由,扩大国际影响加紧向外渗透(如日本),{16}但是各国在联合打击索马里海盗,维护国际秩序和航行安全方面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打击索马里海盗而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框架内采取行动。基于对于打击海盗和维护国际正义的初衷,我国也派出舰队到索马里护航。
(三)我国派遣舰队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现实依据和意义
鉴于索马里海盗对于国际社会和我国利益的严重危害,中国海军第一批护航舰队于2008年12月26日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这是我国军事力量首次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也是我海军首次在远海保护重要运输线安全。{17}2009年4月13日,第二批护航舰队抵达亚丁湾任务海域与首批护航编队会师。截止到2009年4月21日,中国海军两批护航编队共计已完成44批次中外船舶的护航任务,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18}
中国军舰的护航行动,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出的决定,完全符合有关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和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9条)是我国刑法对索马里海盗具有管辖权的国内法律依据。国际上,我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安理会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中国自然也在被授权之列。中国军舰赴索马里护航予法有据。索马里海盗不仅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利益,而且严重危害了我国利益。目前,在中国登记注册的远洋船只有1000余艘,有中国背景或中国海员的船只就更多。{19}索马里海域是中国远洋船只的必经之地,已经有很多中国船只和船员遭到了索马里海盗的袭击。[3]作为“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中国执行安理会决议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是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