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现有举措
(一)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依据
《公海公约》、《海洋法公约》及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1838号、1844号、1851号决议,是各国派兵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依据。《公海公约》和《海洋法公约》规定,海盗行为属于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行使普遍的司法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6月通过第1816号决议,呼吁成员国“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且“重申”(reaffirming)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采取各种措施打击海盗,既包括“进入(enter)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也包括“在索马里领海内(within the territorial waters of Solamia)采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联合国安理会又陆续通过第1838号、1844号、1851号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海盗,并决定对所有破坏索马里和平与稳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制裁。并应索马里政府的请求,决定从即日起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第一,索马里海盗问题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例外。{9}“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之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前提是不侵犯他国主权,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使是普遍管辖,国际社会也不得进入他国领域行使管辖权。当然,国际法也规定了有关“国家责任”的例外情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将“同意”规定为免责情况之一,只要得到“对方国家对行为的有效同意”,并在对方同意的范围内实施国际法规定的不法行为,就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基于索马里海盗的危害和索马里政府的无力,同时基于索马里政府的同意,[2]安理会授权各国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这虽然构成了对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违反,但既然是索马里政府同意甚至主动要求,他国因此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就构成国际法“国家责任”的例外。
第二,对于不构成一般海盗行为也有权惩治。海盗罪必须发生在公海上或者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领域。联合国决议号召国际社会进入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将实施于索马里领海的海盗行为也作为海盗罪进行惩罚(对于这种行为以前由索马里政府在本国主权内予以应对),实质上扩大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范围,是对现有国际公约关于海盗罪规定弊端的突破。当然,这一点依然是上述“国家主权原则”例外的延伸,只适用于索马里而不能推广。
第三,不被视为订立国际习惯法。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强调该决议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必须有国际管理的产生和其被接受为法律两个条件。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违反,但它是根据索马里海盗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特殊举措,不能适用于所有国家。实际上,当安理会在讨论该决议时,法国就曾提议将该规定运用到所有海盗猖獗的海域,但遭到印尼和越南等国的反对,理由就是担心有可能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