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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刑法问题

  

  海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私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对另一船舶或者飞机上的人或财物进行掠夺,或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与上述掠夺行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或者故意促进上述行为的实施。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私人目的,排除了出于政治目的的可能性。因为私人目的指向被劫船舶或者飞机上的财物,而政治目的则另有所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在军舰、政府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劫取或掠夺的行为被视同海盗行为的情况下,其犯罪目的被拟制为私人目的。


  

  海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特征。实施行为表现为以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财物为对象的任何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非法”指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暴力、扣留或掠夺”指对船舶或飞机本身及船员、机组人员、乘客与财物进行攻击、威胁、掠夺、破坏、截留的各种暴力行为。本罪的参与行为即共犯行为,指在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教唆和帮助行为则指教唆他人实施或者故意促进海盗行为实施的行为。(2)空间特征。根据《海洋法公约》,海盗行为必须发生于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领域,发生于某国领海或者管辖范围之内不构成海盗罪。对于海盗罪实施空间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公海自由原则”的例外。按照该原则,公海上的船舶由船旗国管辖,他国不得干涉。但是如果严格坚持此原则,国际社会很可能无法有效打击公海上的海盗,所以作此例外规定。但是,对海盗罪空间特征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海盗罪的成立范围。海盗行为实施于某国领域内还是公海实施并无实质区别,仅将公海的海盗行为界定为海盗罪并不具有实质合理性。《海洋法公约》对于海盗罪空间特征的界定是国际社会基于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尊重而作出的妥协。(3)对象特征。海盗罪掠夺的对象是另一船舶或者飞机,或其上的人或物。也即,必须是加害船(飞机)对于被害船(飞机)的侵害才可能构成本罪,本船(飞机)内部的劫持、掠夺行为只能成立其他犯罪。


  

  (二)索马里海盗构成典型的海盗罪


  

  索马里海盗构成典型的国际刑法意义上的海盗罪:从主体看,索马里海盗虽然组织严密,甚至与官方勾结,但主要组成还是渔民和贫民,具有明显的“私人”性;从主观方面看,索马里海盗的目的是为了掠夺财物、索取赎金,不涉及到任何政治上诉求。从客观方面看,索马里海盗的掠夺行为是通过暴力对其他船舶的船员、乘客与财物进行攻击、威胁、掠夺,甚至扣押以后索取赎金。在实施空间上,近来越来越多的海盗行为在公海实施使得索马里海盗具备了成立海盗罪的空间条件。在实施对象上,海盗多是在海上追逐或者攀登另一船舶,进而实施抢劫。综上,索马里海盗符合国际刑法上海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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