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索马里海盗构成典型的海盗罪
(一)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海盗罪是最为古老的国际犯罪之一,早期一些殖民主义国家正是利用海上劫掠才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各国逐步认识到海盗对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阻碍,海盗开始被视为国际犯罪。1958年《联合国公海公约》(《公海公约》)对海盗作了明确规定,并被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所沿用。根据《海洋法公约》以下行为构成海盗罪:(1)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在公海上的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或对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两项行为的任何行为。在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海盗行为的情况下,视同在私人船舶或飞机上从事该行为。综上,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无管辖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等行为。{6}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主要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但是如果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并从事海盗行为,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因为此时军用或者政府船舶、飞机的公用性质发生改变,成为服务于私人目的的工具。《海洋法公约》实际上只肯定了个人可以构成海盗罪,而否认了组织或者国家构成海盗罪的可能。对此,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异议,有学者认为实践中美国利用军用飞机和军舰肆意截留和掠夺外国商船是赤裸裸的海盗行为。而且现在很多海盗活动都由海盗集团控制,甚至一些国家的执法人员也参与其中,形成所谓的“海盗联合体”,在此情况下,否认组织和国家可以构成海盗罪,有悖于国际社会惩治海盗罪的初衷。{7}我们认为,很多海盗行为固然由国家或者组织参与实施,仅对个人进行追诉似乎难以说通。但是从国际现实来看,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不可逾越的因素,在此情况下让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在国家和组织成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犯罪证据的收集将面临重重障碍;而且国家和组织的刑事责任问题在还没有达成共识,追究其责任将面临刑事司法合作上的困境。即使对国家定罪量刑,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也还值得探讨。总之,当下国家和组织尚不具有成为海盗罪主体的现实可能性,“个人责任原则如同逻辑发展一样是必须的——处罚仅对个人行为,予以平和地、有效地强制——一个国家实施犯罪是幻想。犯罪总是由人来实施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