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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

  

  二、 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一) 目标定位方面


  

  从结构体系来看,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 成人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组成的多渠道、 多形式、 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3]从层次水平来讲, 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不同层次、 不同形式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口径窄、人才类型单一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弊端, 也是教育质量不高、 难以满足社会实际需求的主要原因。借鉴美、 德、 日等国的成功经验,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状况, 笔者认为调整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大力发展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


  

  (二) 制度设计方面


  

  根据上述目标定位, 我国应在加强本科通识教育的基础上, 按照专业型学位和学术型并重的思路大力开展研究生教育。在硕士层面, 应大力发展法律专业硕士( 应用型) 教育。鉴于法学硕士( 研究型) 很难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很大的成就, 应逐步减少法学硕士的培养规模, 重点在法学博士层面培养研究型人才。在博士层面, 应尽快建立法律专业博士学位制度,培养具有高端复合知识背景、 能够应对复杂法律实务的应用型精英人才, 满足现代社会对学术知识创新和复杂实践运用的双重需求。在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方面, 应在坚持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分开进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与资格考试有关的教学内容, 实现与司考制度的自然适度衔接。


  

  (三) 招录政策方面


  

  针对法律高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建议紧密结合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 重点招收具有经济、 金融、 理工、 医学、 外语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 在学生层次上, 应强调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并可对工作经历做出一定要求, 以保证人才培养的高层次; 在考试内容上, 应加强综合能力测试的比重; 在录取方式上, 建议改变单一的联考模式,赋予高校充分的自主权利, 允许高校开展自主设置招生和录取标准, 按照自身情况培养人才的试点工作, 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推进。而对有条件的高校, 可以采取本硕联读、本硕博联读的形式, 促使学校发挥资源优势开展特色人才的培养; 或者通过与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紧密合作, 采用“订单式” 培养社会迫切需要的高端法律应用型人才。


  

  (四) 课程设置方面


  

  就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结构而言, 一方面应在精炼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一些由于经济、 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的课程,合理减少必修课比重, 扩大选修课的比重, 为学生依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基础、 兴趣等实现个性化发展提供空间。另一方面, 应加大实践课程的比重, 即在开设法律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实践性课程建设。实践性课程应包括法学实验课程以及法律技能与技巧的实训课程, 如辩论学、 谈判学、 证据学、 审判学、 司法鉴定学等。仅以司法鉴定学为例,笔者认为, 这门课程对于高端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有30% - 40%的案件会涉及到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问题, 如伤残等级判定、 死亡原因认定、 精神疾病鉴别、 亲缘关系判定、 会计司法鉴定、计算机电子取证等等。这些法律事实单靠逻辑推理和法官的直觉、 直感是无法确定的, 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虽然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 但判断诉讼中哪些是专门性问题,确定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哪些路径解决, 如何审核判断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客观性和准确性以及如何质证、 认证、 采信等, 都是法官、 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建议将司法鉴定学列为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干课程,从而为提高我国培养高端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水平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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