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证据标准,加强对当事人和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没收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规约》对于没收规定了严格的证据标准。借鉴《规约》的先进经验,我国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冻结、扣押和没收财产的证据制度。使对财产的冻结、扣押和没收有坚实的证据基础,避免侵犯他人权益。但是,严格证据标准并不是过分提高证据标准,过高的证据标准只会影响诉讼进行和没收犯罪收益的效率,削弱对于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应该看到,不论是国际刑事法院还是其他国家,对于犯罪收益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都规定了较高的证据要求,一旦我国向国际刑事法院或者是其他国家提出追缴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请求,对方都会要求我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这对于合作是否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参考国际刑事法院和他国相关证据规则的同时要严格我国相关的证据标准,做到有备无患。
《规约》构建了完整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制度,而在我国相关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也已经有学者明确提出在冻结、扣押及没收犯罪分子资产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和受害者的权利。[12]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在没收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者简介获得的收益时,不得妨碍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并将此作为犯罪收益没收时的一般原则;在申请以及裁决扣押或没收某财产时,及时对当事人和可能对该财产享有利益的人发出通知或者进行公告,以方便其向法院主张权利;在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签发限制令或者没收令时,为其和其所赡养的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如果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暂缓签发相关命令;对于确定不是犯罪收益以及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必须将其排除出没收范围。如果已经没收,在相关人员的申请下国家应当及时予以价值相当的补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管理被没收财产,合理保护被害人利益
《规约》对于犯罪收益的处置制度也值得借鉴:(1)设立被扣押财产管理人制度。对于依法被扣押的财产,应当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监管,保证被控制财产的保值增值,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和交易,增加对于该财产的使用效率。这既可以尽量减少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财产权益违法行为的发生,也较大限度地促进了司法机关与被控制财产的分离,保持司法机关的廉洁。(2)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者基金接受、管理被没收财产。将被没收财产存入专门设立的账户或者基金。该账户的资金或基金主要用于:用于支付财产管理人在履行财产经管职责时的花费;支付用于案件调查和法律援助的费用;为我国司法机关开展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奖励在追缴犯罪所得工作中有功的个人或者集体;等等。[13](3)建立合理务实的被害人赔偿制度。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群体,也是利益受影响最大的群体。《规约》既重视对于被告人和第三人权益的保障,也注重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建立了有效的被害人赔偿制度。我们也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务实的被害人赔偿制度,切实援助被害人及其家属,减轻其面临的具体困难,强化对于被害人人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