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腐败犯罪责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实行责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有效减少刑事诉讼成本的重要措施,《公约》在第28条(“作为犯罪要素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提出,“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降低了证明难度,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则进一步节约了诉讼成本,此外,第31条(“冻结、扣押和没收”)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可以考虑要求由罪犯证明这类所指称的犯罪所得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是此种要求应当符合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的性质”,均从本质上降低了诉讼成本。
3.鼓励多元化的执法合作
广泛而全面的执法合作,有利于降低国家的诉讼成本,实现经济性治理的目标,执法合作也是有效提高腐败犯罪诉讼效益的重要措施,公约倡导多元化执法合作类型,包括:一是腐败犯罪人与国家的合作。公约第37条(“与执法机关的合作”)“鼓励参与或者曾经参与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人提供有助于主管机关侦查和取证的信息,并为主管机关提供可能有助于剥夺罪犯的犯罪所得并追回这种所得的实际具体帮助”,对有效降低诉讼成本的行为人给予刑事宽宥,以节省诉讼资源;二是国际合作。公约第四章“国际合作”规定了包括引渡中的合作、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多种国际合作的类型,这些规定对于增强治理腐败犯罪的实际能力,节约治理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一体化治理理念
一体化治理理念形成的初始动力在于,各国对腐败之于一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消极影响的基本认识。以一体化治理理念为指导,区域性国际公约将其重点置于构建共同的腐败治理对象、建构治理措施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方式方面,随着一体化治理理念的完善与发展,其内容也发生了由注重形式的一体化到注重腐败治理实质内容一体化的重大变化。
1.腐败治理“预惩一体化”
“预惩一体化”是指为增强腐败犯罪的治理能力,在腐败犯罪的治理中构建有效的腐败犯罪惩治与预防体系。《公约》全面贯彻了“预惩一体化”的理念,表现为:一是腐败犯罪预防措施被置于公约五项机制之首。对腐败犯罪预防重点、预防环节、预防措施的规定,体现了科学防范的思想;二是腐败犯罪的规制范围更加广泛;三是腐败犯罪执法机制更加严密。公约第30条“起诉、审判和制裁”,通过限制犯罪人的程序实体权利(如早释、假释),以及对控方证人、举报人保护的规定,强化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加大惩治性治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