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社会反腐文化建设
社会参与腐败治理关键是要提高社会公众对腐败的蔓延程度、危害程度、严重程度的认识,明确腐败对社会发展有序性的阻碍,以降低对社会腐败犯罪的容忍度,强化对腐败犯罪的否定性认识。《公约》全面创新了此前通过的相关反腐败国际公约中的综合性治理内容,《公约》第13条提出,“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以及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方案”,以“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将反腐文化建设作为腐败治理的重要措施。
3.注重多元化腐败防范与治理体系建设
《公约》着力构建起腐败犯罪综合治理的措施体系包括:一是政治性治理措施。强调提高公职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对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使其能够达到正确、诚实和妥善履行公务的要求,并为其提供适用的专门培训,以提高其对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隐含的腐败风险的认识”,实行公共行政部门公共报告制度;二是法律性治理措施。《公约》对腐败犯罪类型的规定超过既往所有公约,公约对起诉、审判和制裁等惩罚腐败犯罪刑事司法程序的规定,在突出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的同时,适当兼顾腐败者权益的保护,实现了腐败犯罪从实体到程序治理的协调统一;三是经济性治理措施。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构以金融措施为核心的预防和监测机制,以实现腐败的经济治理目标。公约倡导的机制包括:核实客户身份、强化审查制度、身份与交易记录、对空壳银行的管制、财产申报制度以及金融情报机构建设等,其中,前四项更多涉及缔约国金融机构的义务,而后三项更多属于缔约国在金融监管、廉政制度建设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等宏观层面的义务。[2]
四、经济性治理理念
犯罪是一种应予革除的社会恶害,犯罪的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积极而能动的反应,治理措施的实施需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财富或资源,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对腐败犯罪的治理应满足治理成本投入效益性的要求。
1.简化腐败犯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件体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设计决定着诉讼证明的难易,影响诉讼成本的耗费程度,简化犯罪构成要件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重要措施。公约在着力扩大腐败犯罪规制范围的同时,充分考虑诉讼证明难易程度对诉讼成本的影响,公约在“定罪和执法”所涉及的实体定罪与追诉程序中,考虑了构成要件的证明便利问题。公约设置的三类贿赂型腐败犯罪(包括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行为要件以及对象要件的规定,兼顾了规制范围与证明程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