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腐败公约与惩治腐败犯罪理念
郑延谱;魏昌东
【摘要】腐败的治理是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的社会治理活动。科学的腐败犯罪治理理念是建构完备、有效的腐败犯罪控制对策的前提。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反腐败公约着力倡导了防范性、内抑性、综合性、经济性、一体化的腐败犯罪治理理念,由此推动世界腐败治理运动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腐败犯罪治理;国际反腐公约;治理理念;更新
【全文】
以传统惩治性治理理念为核心建构的腐败犯罪治理体系,过分倚重刑法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与机制的作用,忽视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于腐败犯罪治理的积极作用。在治理目标上,仅是为了消除已然腐败犯罪对国家、社会乃至公民权益的侵害,恢复被腐败犯罪人扭曲的权力运行机制与财产占有关系;在治理手段上,仅是以刑法为核心构建对犯罪人的惩治体系,通过剥夺犯罪人实施腐败犯罪所谋取的非法利益与再犯机会,弥补犯罪对社会的不良侵害,难以实现对腐败犯罪膨胀趋势下的犯罪治理。历史的经验表明,人类面对腐败的膨胀,惟实现治理理念的创新方能产生有效的控制结果。通过国际反腐败公约的构建,一系列创新腐败犯罪治理理念得以逐步形成,成为世界性惩治腐败犯罪公约的核心内容。
一、防范性治理理念
1.明确预防措施的核心地位
从世界上首个区域性反腐败国际公约《美洲反腐败公约》开始,预防措施受到重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一步完善“预防措施”的具体内容,在第1条所提出的三项宗旨中,“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被列为首项内容,以预防为先为指导的立法设计与体系构建,提高了腐败犯罪的防范与控制能力。
2.注重防范体系的完整性
《公约》基于对防范体系的完整性及其之于提高腐败治理能力的基础地位的认识,高度重视防范体系的完整性,公约的预防机制强调了科学性、系统性、明确性的要求。一是重视国家腐败防治宏观政策建设,明确了国家腐败预防政策的标准;二是建设体系化的公共部门管理制度,强调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三是强调以透明度与问责制原则为指导的公共财政管理;四是重视公共报告制度建设;五是加强司法领域的重点防范;六是强化私营部门的腐败预防;七是加强金融机构在腐败预防中的功能与作用,遏制和监测可疑资金的跨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