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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及美国的应策

  

  由于美国外交上的努力,截至2003年7月1日,共有44个已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的国家与美国签订了不引渡即将被起诉的美国公民的双边协议。另外,还有7个国家同美国秘密签订了类似的协议(注:被美国制裁的国家,包括欧洲国家9个,非洲国家10个,美洲国家14个以及亚太地区的两个国家。)。为了能继续对其他还未与美国签订该双边协议的国家施加压力,美国国会在2002年确定了签订协议的最后期限,即:2003年7月1日。这一天,美国宣布取消对35个国家的军事援助,以报复他们拒绝给美国公民不被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的豁免权(注:而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不管北约成员或其主要盟友(如:阿根廷、澳大利亚、巴林、埃及、以色列、日本、约旦、新西兰、韩国、菲律宾和台湾)在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如何,美国都不会取消对它们的军事援助。参考:《山姆大叔为何要取消对35国军援》,法新社华盛顿电,转载于《参考消息》2003年7月3日,第5版。)。


  

  在数额上,美国的制裁措施所涉及的军事援助款项为4760万美元,它本应在美国本财政年度(到2003年10月1日为止)拨出。这不是一个大的数额。所以,与其说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不如说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明确无误的信息:美国为了阻碍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为了确保本国国民不会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和审理,将动用其所有的外交力量。


  

  三、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与美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立场相关的,还有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问题。谈到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比利时在2001年6月18日作的一个判决。因为这是国际法历史上或者说是国际关系史上第一次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这个案例在国内几乎不为人所知,但它在国外传得很厉害,其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上的意义也很深远。


  

  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和予以惩罚。所以,普遍管辖权与刑法上传统的领土管辖、保护管辖或国籍管辖原则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由于普遍管辖权突破了地域、利益保护和国籍这三种传统管辖的因素,其行使在国际法上历来受到严格的限制。”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中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一种理论,每个国家都对它特别小心,从来没有实际应用过。但2001年6月18日,比利时国内法庭开了个先例。在这一天,比利时国内刑事法庭下了一个判决,裁定被起诉的4个卢旺达人犯了战争罪(注:被美国制裁的国家,包括欧洲国家9个,非洲国家10个,美洲国家14个以及亚太地区的两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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