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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的若干思考

  

  第一,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它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2)人民政协的组成和任期:(3)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4)人民政协的会议制度,包括会议组织形式;(5)人民政协的工作程序;(6)政协委员的产生、罢免以及权利义务等。


  

  第二,制定《政治协商程序法》。它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协商活动的组织:(2)协商议题的提出;(3)协商活动的准备;(4)协商活动的进行;(5)协商意见和结果的办理。


  

  一上述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不会影响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性质,也不会产生所谓“刚性监督”的问题,但它在程序上对相关国家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样就可以有效保障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效性。


【作者简介】
殷啸虎,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见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宋功德:《论人民政协的软法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有关这个问题,可参见殷啸虎:《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联合时报》2006年11月10日。
罗豪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当然,罗豪才先生这里所说的“法治”,既包括了“硬法”,也包括“软法”。
翟耀忠:《把握内涵,用足载体,健全制度,开拓新路—浅谈新形势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载《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一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下),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782页。
江泽民:《坚持依法治国》,载《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页。
罗豪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当然,罗豪才先生这里所说的“法治”,既包括了“硬法”,也包括“软法”。
杨峥嵘:《新时期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法制化建设》,《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高轩:《论人民政协制度的法治化完善》,《学术研究》2007年第6期。
朱勤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协商民主探析》,《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范忠信、王亦白:《论人民政协的民意机关化与法制化》,《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晨风:《人民政协的定位与制度保证》,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5年1月26日。
高轩:《论人民政协制度的法治化完善》,《学术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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