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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的若干思考

  

  (二)依法规范人民政协机构的运行


  

  《政协章程》虽然可以称得上是政协的“组织法”,但由于其“非法律性”的特点,使得其中更多的是一些政治宣言式的规范,对于一些重要的组织性规范,如委员产生的途径、方式,常委会的职责,工作机构等关于组织机构运行的内容,则语焉不详。尤其是关于政协委员产生、罢免、退出的程序等重要问题,均无明确规定,这也正是近年来社会上对政协工作批评较多的方面。正如有论者所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除了宪法有表述外,从来没有具体的法律对政协委员及其地位、职权,特别是对政协委员的任命、监督、述职、视察、接见等等进行立法。”[13]这也正是人民政协制定法治化不足的显著表现之一。因此,从人民政协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将政协机构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依法保障人民政协履行职能


  

  目前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基本上都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保障有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履行职责的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如政治协商的程序如何启动,何时启动,由谁启动,等等问题,使得履行职责的“主动权”不在政协本身。正如不少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想到了协商,想不到不协商;高兴了就协商,不高兴了就不协商;领导人有空就来协商,领导大忙了就不来协商。其次,履行职责的力度缺乏明确规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效果往往取决于协商对象与被监督单位领导的态度,领导重视了,实效性就体现出来了;领导不重视,则实效性也就无从谈起,政协自己也只能用“柔性监督”来自我安慰了。再次,履行职能的后果缺乏明确规定,对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协商、接受监督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缺乏必要的制度上、法律上的约束,使得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增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效性,应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政协履行职责的评价机制与监督机制,保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效果。


  

  (四)人民政协法治化的模式与路径


  

  目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研究的成果虽然不多,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思路与构想,其中一个比较共同或者说一致的观点,就是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基本法律来规范人民政协的活动。当然这中间还有许多具体问题,如:如何界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效力?如何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立法监督区别开来?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人民政协的法治化,笔者认为,以制定基本法律的方式,对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进行规范,无疑是可取的模式。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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