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效率的必然要求。在有关不赞成人民政协“法治化”的观点中,一个最为主要的理由就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柔性监督”,如果“法治化”,那么这种监督就成为“刚性监督”,背离了人民政协制度设计的初衷了。其实,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
首先,并不能说由法律规定的监督都是“刚性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但这种监督同样并非是“刚性”的。其次,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显然,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并且这种监督不是政协委员个人的一种“个体监督”而是人民政协的组织监督,因此这种监督本身应当具有合法性,并且要“依法”行监督,不能因为它的“柔性”而不需依法规范。要知道依法规范人民政协自身行为同样是人民政协法治化的重要内涵。再次,“柔性监督”不是“无效监督”,不能没有约束力。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就应当明确有关部门对民主监督意见的处理程序,通过程序化的法律规则,来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力,提升民主监督的效力。为此,也有研究者建议,应适时地根据法治的需要与现实的可能,将一些已经成熟的规范上升为法律,使民主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可据。[5]
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规范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行为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参政议政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两大职能能否切实履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实效性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一个重要方面原因是对参政议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性,包括对参政议政行为方式、途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职务的法律保障等。同时,对参政议政的效力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履行。
因此,从充分保障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要求出发,进行制度创新,通过法治化的途径和手段,为人民政协切实有效履行职能提供刚性的制度保证,应当是人民政协法治化建设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可行性
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和制度载体,人民政协的法治化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