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的若干思考

  

  (一)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人民政协“三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关键,就是法治化的问题。人民政协的“三化”建设,必须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才能最终实现。


  

  首先,政治协商制度化,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将政治协商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这种制度一旦确立,除非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予以改变。这就涉及如何实现政治协商“法治化”的问题。协商民主应当是一种制度化的协商,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基本制度和组织载体,没有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加以规范,这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是很难想象的。[3]因此,实现政治协商的“法治化”,应当是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首要问题,也是实现政治协商制度化的基本保证。


  

  其次,政治协商规范化,是通过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范,来规范相关的政党和组织的行为,包括政治协商组织本身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协商民主的秩序。规范化是制度化实现的基本方式,完善的制度只有通过良好的运行才能实现其价值,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同样也是如此,其功效只有通过规范化的运作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而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定的行为规则,规范政治协商的行为。


  

  再次,政治协商程序化,是明确规定政治协商的具体程序,保证各政党和利益群体在政协这个平台上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协商,使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正常运行。一项好的制度和具体的规范确立后,实际的贯彻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化来保障。因此,政治协商程度化建设的关键,是应当是从法律上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根据程序规则进行协商。


  

  显然,政治协商制度时“三化”建设,关键还是如何实现“法治化”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就人民政协的工作而言,“所谓‘法治’,其精神实质就是‘依照一定原则和相应的规则进行治理’,就是要求各社会共同体和各社会成员都服从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其总体要求也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4]


  

  (二)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切实履行政协职能的必然要求


  

  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必然要求。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这种协商是一种“程序性协商”与“制度性协商”,有着制度化保证,而非一般的“听取意见”。因此,这种协商应当是一种“刚性”协商,有着其特殊的作用与效力。要增强协商的实效性,就应当制定明确的程序性规则来规范协商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对协商结果的处理(如采纳与否)应当有一个具有法定效力的明确的规则,对应当采纳而不予采纳的要根据规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