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支持不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之一。然而,地方政府对这方面职权的行使也不尽如人意。这主要表现在经费与制度支持两个方面。法律援助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证人补偿制度等体现政府责任的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政府充足的经费支持。而目前由于经费保障不足所导致的这些制度运行不畅的现状表明,政府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支持力度不够。下面以法律援助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为例进行说明。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减、免费用的办法,使案件当事人在经济困难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处理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律制度”。[7]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在刑事诉讼中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这几类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都可以归于弱势群体之类,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体现了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对受援助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制约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受援助者的程序权利,维护程序公正。正是通过这些法律服务形式,保障了受援者获得国家赔偿、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救济金及正确的定罪量刑等,从而既维护了其实体权益,也使得案件的实体公正得以实现。因而,法律援助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与保障意义。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建立至今,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经费不足一直是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也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一般是政府财政拨款、从律师管理费或者公证管理费中适当提取及社会捐助三部分。部分省份财政困难,划拨款项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而社会捐助也未见成效。与福利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支出水平还相当低。1994年至1995年,人均3-4美元的法律援助支出标准就被认为是福利国家的“非常低”的标准了。[8]而在我国,2005年人均法律援助费用仅有0.03美元。[9]《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发展遇到了经费障碍,其责任主体当然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