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坚持继受取得说,固然也可以以保护交易安全为由,解释物上权利负担在原则上消灭的问题。不过,笔者不禁要发出诘问:既然在继受取得说下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为什么不交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来完成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任务,而非要弃之不顾,专设另外的规定来消灭物上权利负担呢?
四、结论
综上,原始取得说并非如王轶教授所言,存在着难以调和的逻辑矛盾。其实,关于如何辨别善意取得的性质,德国民法巨擘拉伦茨教授早已一语道破玄机:“一个权利的取得是原始的,还是由原有的权利人得到的,这并不取决于取得事实是否要求有一个有效的转让行为,相反,这取决于前任权利所有人的权利是否是法律要求的事实要件。”[20]善意取得并不要求出让人的权利或原权利人的允许,故应为原始取得。
【作者简介】
王文军,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
【注释】参见川岛武宜编集:《注释民法》,有斐阁1968年版,第138页;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96页。
川岛武宜编集:《注释民法》(7),有斐阁1968年版,第138页、第77页。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9页。
崔建远:《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2003第1期。
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08页。
根据我国《
物权法》第
106条规定,无偿取得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虽不限于有偿取得,却于无偿取得的场合适用或类推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平衡,可谓殊途同归。
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第79页。
我妻荣著:《日本
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95页。
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0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7页。
章戈:《试论财产善意取得》,《法学研究》1986年第6期。
田山辉明著:
《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Flume, Wern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tirgerlichen Rechts Ⅱ das Rechtsgesch?ft, Springer-Verlag, 4. Auflage,1992, Berlin, Heidelberg, New York, S.142.转引自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注释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