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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

  

  其次,这样的立法战略还有可能改变我国整体法制建设落后的局面。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的三十年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把最大的注意力投放在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当中,这些领域在中国法体系建设中发展迅速,已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商法和经济法部门。尤其是在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立法战略以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重心,八届全国人大以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逐渐形成。[31]这些成就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下一步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在21世纪的时代背景下,如果继续贯彻这种立法战略,则不是高明之举。正如周旺生教授指出的,在法制建设的全局上,我们必须对自己在国际环境里所处的位置有所认识,应当有新的战略意识,寻求更富有成效的道路,否则我们就很可能永远处于追随者的地位。比如在民商法方面,我们很难赶上有着深厚罗马法和民法典编纂传统的欧陆国家。而在社会立法尤其是生态环境立法方面,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仅有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和制度建设经验,生态立法还不算先进,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是有可能通过努力来扭转的。因此可以考虑把社会人作为法律调整的第一个对象,同时把生态人作为法律调整的第二对象,展开有规模且扎实的工作,同时在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方面进行经常性的补充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就会逐渐改变比较落后的局面。再经过一段时间,就可能逐步臻于比较先进的境况。[32]


  

  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容,在纵向的维度上还应当以自觉吸纳更多国际因素为重心,有节奏有条件地参与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在法律的层面上建立更多国际交往的平台,使未来中国法律发展与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相衔接,从而将我国的社会建设纳入全球网络和融入世界发展的大环境。


  

  第一,在法律制度中纳入更多国际化因素是对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正面回应。肇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经济全球化运动已经引发了法律、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的全球化浪潮,并成为21世纪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法律全球化重构的进程循序展开。有学者指出,经济一体化和非国家化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变革为先导,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变革。因此,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改革,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经济以及其他领域的适度全球化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以分享全球化带来的利益。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加入WTO对我们在这一方向上推进法制改革是最大的契机和现实的推动力量。为适应加入WTO的挑战,中国法制必须尽快作出回应,这种回应是全方位,包括开放性的、防范性的和保护性的回应。[33]


  

  第二,在法律制度中纳入更多国际因素,需妥善处理好国内和国际的关系。一方面,立法者应持有合理参与法律全球化的意识,在法的制定和修改中自觉地考虑国际化因素,对那些反映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予以确认和固化。尤其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有关经济、环保、人权、宇宙空间和国际犯罪等问题,很难凭借一国之力独自化解,这就需要在本国立法中吸纳国际习惯和国际规则的因素。另一方面,与国际准则接轨不意味着法律制度的西化,而是应在立法中提高对国际规则和理论进行转换性吸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以本国的国情、利益和价值传统为出发点。我们应当意识到法律全球化发展进程,“不过是法律变革进程从民族国家走向国际社会的时空超越。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体现全球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但是这一共通性的全球法律机制和国际规则,在不同国家和民族生活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重点,在各自的文化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34]


【作者简介】
张羽君,单位为北京大学。
【注释】海涅著:《从慕尼黑到热那亚旅行记》,载张玉书选编:《海涅文集》(游记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参见汝信主编:《迈向21世纪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
比如以二战后的50年为例,大致每10年为一个周期,科学技术依次经历了核能、外层空间、生物遗传和生命过程、计算机大规模运用、信息革命这五次大变革。每一次变革不仅扩大和深化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且使人类掌握了强大的技术手段,从而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跃上一个又一个新台阶。参见汝信主编:《迈向21世纪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
於兴中:《自由主义法律价值与法律全球化》,载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爱因斯坦著:《科学的共同语言》(1949年),载《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许良英、范岱年编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97页。
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参见魏宏:《新加坡和瑞士两国治国模式的比较与启示》,载公丕样、刘瀚主编:《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著:《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冯玉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译本序。
参见马丁·夏皮罗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
参见盖多·卡拉布雷西著:《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周林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57页。
参见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下)》,《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年第6期。
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参见辛普森主编:《第三世界的法律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参见周旺生:《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载《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78页。
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国人大网:http://www.npe.gov.cn/huiyi/dbdh/11/2008-03/24/content_1423258.htm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参见《从“后立法评估”看立法》, http://www.news365.com.en/wxpd/sp/whsp/200702/t20070209_1288318.htm
illiam Twinning, Globalization & Legal Theory, London: Butterworths, 2000.转引自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123页。
参见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编辑的“日本法令索引”。
Facts About Germany, Cocietaets-Verlag, Frankfurt/Main, 1999, Seite 161.
参见英国制定法数据库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美国国会两年一届,每届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为期一年。2007年第110届国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175件法律、法律修正案或法律性文件,2006年第109届国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321件,2005年第109届国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161件,2004年第108届国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299件,2003年第108届国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199件,2002年第107届国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269件,2001年第107届国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108件,等等。参见美国国会图书馆网站:www.loc.gov;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Access网站www.gpoaccess.gov
参见Philip Berwick:《美国联邦法律和行政法的法典化》;青锋、赵振华:《美国法律编纂制度考察报告》,载青锋、赵振华主编:《法律编纂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07页。
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1页。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制定的法律件数为:1979年(8件):1980年(6件);1981年(1件);1982年(5件);1983年(3件);1984年(7件);1985年(6件):1986年(9件);1987年(5件);1988年(8件);1989年(7件);1990年(9件);1991年(7件):1992年(9件);1993年(13件);1994年(11件);1995年(15件):1996年(14件);1997年(11件);1998年(6件);1999年(9件);2000年(5件);2001年(6件);2002年(8件);2003年(8件);2004年(2件);2005年(7件);2006年(6件);2007年(9件)。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08-03/26/content_ 1421575.htm。
参见黄文艺:《科学发展观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载陈甦主编:《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汤因比、池田大作著:《展望二十一世纪》,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28-429页。
比如怎样才能在人类发展的各个层面都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才能使每个人都能享用充足的清洁水而不致产生冲突;如何才能保持人口增长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平衡:如何鼓励伦理市场经济以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怎样减少新生和复发的疾病及免疫微生物对人类的威胁;如何通过妇女地位的改变来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等等。参见《2005年未来展望(联合国大学美国理事会跨千年全球发展展望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2页。
参见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
参见周旺生:《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载《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78-581页。
参见朱景文、程虎:《全球化和中国法制的回应》,载《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下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1页。
参见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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