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度对社会建设的回应之三:价值和重心
在对法律制度的规模有了一定的宏观把握之后,我们还应当考虑法制建设的实在内容,即:一是其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念为核心,以体现我国法律制度的精神品格;二是如何最优配置立法资源,有重心地展开法制建设。
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以维护人权和生态权的二元观为价值核心,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为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在21世纪的时代背景下,单纯以经济发展为指导的法律制度建设已不敷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下,法律制度只有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念追求,才能够与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相得益彰。
首先,中国的法律发展应当以维护人权为价值核心。近现代中国社会孜孜以求的法治理想,是作为经济生活的必然需求而存在的,同时它所追求的精神和伦理价值体现于对人权的宣示和维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其核心是建立协调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关键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社会规范。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我国的法律发展,首先要确认和保护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那些权利,将它们纳入法律保障体系,使中国的人权保障达到国际水平。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关注新型的权利和自由保障。21世纪的世界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历史时期,时代的变革和社会的发展给人权的保障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如怎样在信息时代保护人们的隐私权,是否确认和保障新的条件下提出的人工代孕、同性婚姻这样的新型权利主张和要求等等。[28]这些都是我们应予考虑的。
其次,中国的法律发展还应以维护生态权为新的价值核心。人类过去几个世纪的法治现代化努力,是以人权为中心,追求人的权利和自由,以人权原则为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传统的法律思维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仅从人类的直接利益和需要出发发展法律制度和建设人类社会。然而在世纪之交的人类越来越意识到科学和经济的发展虽然使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文明,但是人类也日益感受到会在物质丰富中灭亡的恐惧。人类在21世纪所面临的种种挑战和危机,起因于我们自己,是自我中心主义的后果。如汤因比所说,生命的尊严才是普遍的绝对的基准。但“生命”一词,不能限定为“生物的生命”,除人以外,宇宙全体以及其中的万物都有尊严性。[29]所以我们必须克服单一的人类中心主义,把生态主义自然观纳入社会发展的视域中来。与这种转变相适应,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确立生态主义的思维方式,建立健全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以维护人权和生态权的二元观作为通过法制建设达到社会和谐的媒介。法律制度构建不仅要考虑同一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要考虑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冲突,还要考虑人类社会与外在自然世界的利益冲突。
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容,在横向的维度上应由强调经济立法转变为经济立法、社会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等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凸现社会立法、生态环境立法为重心的立法格局。在制定21世纪法律制度建设的战略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有赶上法治发达国家的理想,还要有在某一方面跻身法治先进国家行列的勇气。在立法的内容方面根据时代特征,调整好战略将是实现这一目标难得的契机。
首先,凸显社会法和环境法在立法战略中的首要位置是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国策和21世纪世界各国法制建设趋势相契合的。一方面,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的同时,社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化也日趋明显,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多,社会风险也越来越大。社会和生态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的最重大的问题,因此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未来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评价全球和区域发展前景的基本框架,在学者们预测的新世纪全球面对的诸种重大挑战中,主要都是关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事项。它们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任何一方面的进步,都将有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而任何一个方面的恶化,也将会为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同时这些事项又是跨国界的,任何政府和组织都不可能单独完成。[30]除了国家立法,在生态环境领域还要通过国际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必然趋势。因此法治发达国家未来法制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将会是社会法和环境法领域。我们要在这些领域参与国际协作,改善国际形象,就必须把社会法和环境法立法放在首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