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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

  

  观察法治发达国家法的规模,更可以看出我国法治现状比较落后。先就感性认识而言,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位西方学者向学生介绍法律研究的一种方法时,要求他们阅读每天报纸的每一句话,并在所有他们认为涉及法律的或“有关法律”的段落上作出标记。他们在决定什么应标记而什么又不应标记的问题上几乎总是遇到困难。即使那些采取狭义的法律概念的人,在每一版上也会发现它。[19]可见在法治发达国家,法是如何细致入微地调整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从具体数据看,邻国日本是亚洲各国中法制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1月1日,日本现行有效的法的规模情况大体是:宪法和法律2058件,条约680件,立法机关命令(指议院规则、立法府各机关的规则等)27件,司法机关命令(指最高裁判所规则)142件,政令2788件,府省令3583件,其他行政机关的命令337件,其他形式的法(如救令、太政官布告等)188件,总计9803件。20看到这样的数据,我们同时想到的是,日本是一个国土仅为我国的26/1、人口只有1个多亿、近乎单一民族的国家,它们尚且有如此规模的法律制度,相比之下,我们又当如何呢?此外,在德国,联邦一级的法律占国家法的大多数,现行有效的法律数量达4000多件。[2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两方面构成的,在卷帙浩繁的判例法之外,制定法的规模同样不可小觑。以判例法传统最为深厚、对法律持极为保守态度的英国为例,该国现有法律法规四万二千余件,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种形式的立法,其中自1996年至2008年间制定的法律和法律修正案就有3680件。[22]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的领跑者,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备。美国自罗斯福实施新政大规模立法以来的80年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可谓多如牛毛。以联邦法律为例,近年来美国国会一般平均每年通过约200件法律、法律修正案或法律性文件,[23]这些法律的正式版本公布后由“法律修改顾问办公室”在一年之内编入美国法典。美国法典的商业版一般比较庞大,含有对条文的注解,有200多册。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规模更为庞大,不含条文注解的官方版本就有200多册。美国各州都有比较完善的地方立法,如各州基本都编纂一部州法典。以密苏里州为例,1994年版的州法典共7册,另有4册补充卷,每册编入上一年度国会通过的法律,大约每年200件。[24]另外,美国还有大量判例汇编,以每年三百五十卷的数量递增,法官们从中可以找到先例。[25]可以想见,在英国和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是如何细密周全、有条不紊地规范着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成为一个真正的在法的统治下的国度。


  

  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的根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为规范。[26]就我国现行有效的法的数量而言,根本无以达到上述法治国家的标准。如果以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规模为参照,保守地估测,我国单就法律的数量而言,1000至1500件的规模是不算大的。那么在21世纪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既要填补由于落后而产生的巨大空白,又要应对新世纪发展和危机带来的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任务是相当繁重和艰巨的。我们必须站在了解全局和把握时代精神的高点上,认真研究和预测我国法的规模,重新规划我国在立法数量上的战略问题,以便从全局上大力推进法律制度建设。


  

  与立法规模直接相关的是立法速度问题。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任务不仅是繁重的,而且也是紧迫的。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中第三个目标是在2050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个目标中自然应当包括法制建设的方面,即达到中等发达法治国家的水平。如果以保守的立法规模计,我国自现在起的四十余年每年应当制定约200件法律,这恰与美国国会立法的速度大致持平。但是目前我国立法速度是相当缓慢的,根据有关数字显示,我国自1979年至2007年的29年间,其制定了包括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内的221件法律,[27]平均每年7.62件。除在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的1993至1997年间,每年制定的法律超过10件以上,其余年份都在10件以下,2004年只有2件。以这样的立法速度,法治国家的建成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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