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限行措施的行政法解读

  

  单双号限行措施属于一种广义的行政征用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18]正如可以把行为划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使用也可以划分为“利用”和“不利用”。单双号限行措施是交管部门对车主使用机动车的限制,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交管部门为了“路畅天蓝”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了车主的车辆在限行区间的使用权,只不过,交管部门是以停驶的方式来“使用”该车辆。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主体在单双号限行中“征用”了相对人的机动车,所以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补偿。“作为国家对所有权主体在单双号限行中“征用”了相对人的机动车,所以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补偿。“作为国家对所有权限制的最主要表现,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这种救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为补偿。”[19]


  

  对于越来越多的因相对人为公益遭受损失而引发的补偿问题,应该在学理上给予充分的重视,构建因公共利益而受损的补偿法律制度,就补偿的启动、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救济等方面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20]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比例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21]比例原则提供了一种分析利益关系的模式。对于单双号限行措施,我们可以把深藏在表象背后的利益抽象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把它们填入利益比例模型中的分子项和分母项,再加以比较和权衡。


  

  具体说来,必要性原则提供的比例模型是“手段:目的”,在单双号限行中即为“单双号限制驾车出行的手段:所追求的路畅天蓝的目的”的比例关系。这使得我们思考:单双号限制驾车出行的手段是否是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不可替代的、最为必要的或最温和的手段,或者说是否为实现“路畅天蓝”所绝对必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单一的单双号限行措施并不是惟一的与最优的方案。这样的逻辑推演也验证了第一部分的结论:“刚柔相济”的多种手段的组合,既是对行政管理刚性的稀释,也是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必然选择和比例原则的应有之意。


  

  合比例性原则的比例模型则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于单双号限行具体表现为“单双号限行所限制的个人利益:单双号限行所实现的公共利益”的比例关系。只有在两者实现了一定的相称性的时候,单双号限行措施才是合理的,才为社会公众所一致衷心认可和自愿配合。这也可以解释,奥运会期间超过九成的北京市民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表示理解和支持、而奥运会之后则存在着巨大分歧,[22]这是因为,如果把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也视为公共利益的话,前后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比例关系己然发生了改变。所以,在奥运之后继续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在利益比例关系上就存在着问题。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比例关系发生的改变,决定了交通治理措施也应随之作出相应的修正,这就是北京在奥运后改用每周限行一天的措施的深层原因。每周限行一天对有车族个人利益的限制显然要低于单双号限行措施,使得“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比例关系重新趋于可接受的平衡。


  

  在利益分析的模型的背后,比例原则强调的是对行政法治实质正义理念的追求。这启示着在制定和实施交通行政治理措施时,一定要全面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以手段与目的、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相称性为根本的追求。只有这样,这项公共政策才能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才能为最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所认同,才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