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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限行措施的行政法解读

  

  (一)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刚性色彩


  

  作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职权对特定地域内的机动车所有人所采取的限制其机动车使用权的行为,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分析,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须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措施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并以行政惩戒为保障而对相对人的机动车使用权的强行性限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行政行为。这使得单双号限行措施散发出浓烈的刚性气息,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行政命令为形式。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由行政机关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预先公布,实质上即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了一个抽象行政行为,表现出“一刀切”的刚性。任何属于通告限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循通告的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按单双号出行。单双号限行措施一经作出,就和其他的行政行为一样,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法定效力。例如,单双号限行措施颁布后,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加以尊重的效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限行措施;限行措施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拘束和限制的效力;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效力,等等。[1]


  

  二是以行政强制为手段。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中,“值勤交警发现违反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机动车后要依法拦检,并告知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规定和指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驾驶人在指定的时间前尽快驶离限行区域,或立即停驶,自行选择不妨碍交通地点停放。”[2]这种劝返和限令停驶的措施,实质上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反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情况予以制止而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的强硬作风,体现了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刚性色彩。


  

  三是以行政处罚为保障。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违反限行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施以行政处罚的惩戒,以保障限行效果的实现。例如在北京奥运限行期间,“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3]作为典型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剥夺或限制,这种制裁性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刚性最为直接的表现。


  

  四是以行政意志为主导。单双号限行措施是政府在面临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难题所选择的一个政府主导型方案。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所运用的行政权,如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所说的“强势”(the powerful) ,“即便有他人反对,也能实现自己的意愿。”[4]也就是说,在该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对相对人的意志是占主导性地位的。当行政意志与部分相对人的意志在单双号限行问题上不一致时,是以行政意志而不是相对人意志来决定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内容。“如果行为的成立以行政主体的意志为最后决断,则这种行为就意味着相对人的意志受到行政主体意志的强制,与此相对应的行为就是强制性行政行为。”[5]单双号限行措施刚性的本质,在于其是一种行政意志起支配性作用的“行政主导型”措施。


  

  (二)交通行政治理的柔性方式


  

  面对充满着刚性色彩的单双号限行措施,人们注意到这并不是惟一的和最优的选择,而对城市交通管理和控制污染可以采用一些更“温柔”的办法。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85.2%的人认为,要加大公共交通体系的建设;74%的人认为,加大路网建设很必要;72.8%的人认为,单双号限行会起作用;68.3%的人认为,应该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如在特殊路段或时间限制车上乘员数量等;48.8%的人赞成实施燃油税,37.1%的人希望提高私车使用成本,如提高车船税税额、加收增容费等。”[6]正如一位受访者所言:“‘单双号限行’只是让老百姓看到了交通和环境问题解决的效果,但政府不能以这样的行政命令作为手段,加强引导和立足服务才是政府的根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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