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烟执法的实践
从实践执法情况来看,我国自拥有控烟立法以来,法律实施情况非常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很多地方十几年来没有一张罚单,不是因为没有人吸烟,而是已有的控烟立法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控烟执法难成为阻碍控烟工作前进的一大问题。
首先,公民对吸烟危害健康的认识不足。吸烟在中国有数千年的历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融入到传统文化当中,很多时候已经成为社会交往的一种礼仪,加之吸烟导致的疾病显现具有滞后性,部分公民对吸烟有害存在误解,认为自身的吸烟行为不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公民对待吸烟的错误观念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其次,控烟执法取证难。由于吸烟行为和吸烟动作时间短、隐蔽性强,加之吸烟者流动性大,导致了吸烟处罚取证难,往往是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达现场后,吸烟者和吸烟行为都已经不存在,无法获取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作出处罚。在执法实践当中,有的餐馆为了吸引顾客用餐,非但不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区吸烟,反而帮助吸烟者销毁吸烟证据,逃避处罚。
再次,控烟执法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不足。许多地方没有专门的控烟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控烟的范围和场所十分广泛,遍布城市各个角落,没有大量执法人员是无法保证执法的广度和效果的。此外,各地控烟执法的经费投入可谓少得可怜,据相关媒体报道,就全国而言,去年有约5000亿元的烟草税收,但投入到控烟工作的资金也只有500万元。人员和经费不足使得控烟执法工作得不到全面的开展。
最后,控烟执法流于形式。每年的世界无烟日,各地都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控烟检查和执法工作,但是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草草了事。这其中不乏有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问题,更有地方行业保护主义和GDP政绩观在作祟,烟草行业给地方财政带来的税收,以及控烟对餐饮、宾馆和旅游业带来的影响使得地方政府的控烟积极性大打折扣。
三、中央及地方控烟立法展望
我国现有地方性控烟立法在形式、内容以及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阻碍了控烟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不利于公民健康权的充分保护。在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五周年后,我国的地方性控烟立法以及可能要出台的国家层面的控烟立法,应当充分认识原有控烟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积极吸收借鉴公约及域外控烟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