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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研究

  

  3.控烟工作的执法模式。


  

  控烟工作的执法模式包括控烟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执法体制、责任承担等内容。执法模式关系到控烟立法能否在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执法模式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也是我国控烟立法贯彻落实情况很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我国控烟工作的执法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统一执法模式。统一执法模式是指由一个行政机关或部门来负责烟草控制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统一执法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委员会或者办公室主管控烟工作以及执法,大部分地方采用此种模式;另一类是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控烟工作,并负责具体的执法监督。例如,《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市卫生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分散执法模式。分散执法模式是指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内的控烟工作。[9]


  

  统一执法模式和分散执法模式各有利弊。统一执法的优点在于执法公正、公平,便于监督管理;缺点在于没有专门的控烟执法队伍。分散执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利用各行业现有的执法队伍和力量,便于执法;缺点在于执法主体过多过滥,难以保证执法效果,同时,行业内部执法监督,违背自然公正的法律原则。


  

  4.控烟范围。


  

  控烟范围是控烟立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控烟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公民健康权的保护程度。控烟范围包括禁止吸烟的范围和限制吸烟的范围两部分内容,从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角度来讲,应当尽可能扩大禁止吸烟的范围。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关于控烟范围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前。在这个时期,控烟范围一般规定为部分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加之小部分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绝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禁止吸烟,这一规定相对比较超前。这个时期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没有对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加以区分;


  

  第二,对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的表述采取的是列举的方法,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没有涵盖所有应当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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