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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公开不同意见议题之重拾

  

  当前可主要选择一些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还不至于影响到当事人严重对立或者社会稳定等因素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试点。从可公开案件的种类来看,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合议庭法官对法律关系的认识不同;(2)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合议庭法官运用证据规则作出不同判断;(3)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合议庭法官解释与裁量的不同;(4)合议庭法官对纯粹事实判断不同。对于其中的第四点,笔者认为不宜实行不同意见公开。这是因为事实问题是一个纯粹经验的命题,它的认定是可以通过证据,在证据不足时,通过证据判断规则来断定的。这是不能有分歧的,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于“香海公司以‘二审合议庭观点重大分歧’作为其主要理由提出旷日持久的申诉”{18}的司法怪状,而这和司法的终局性原则相冲突,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在可以公开不同意见的案件中,不同意见针对的对象只能是法律的问题,而不能是事实问题。


  

  (三)不同意见如何在判决书中体现?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分解为两个层次进行逻辑推进式论证:第一,多数意见与不同意见由谁来撰写?第二,这些意见在判决书中的位置?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美国的通行做法是根据判决对公众的重要性和案件所涉事项的性质,首席大法官可以“自我授权”,即授权自己制作意见书,但是当首席大法官处于少数派一方的时候,通常就会授权另一方(即多数派)中资历较老的普通大法官制作多数人意见书。而反对意见可以由反对方资历最老的大法官所指派的人起草。{19}这种做法比较科学,可兹借鉴。为确保判决书的质量和法官工作量的平衡,可以考虑采用下述办法:如果审判长属多数意见一方,就由他自己或者指定多数意见方中一人代表法院撰写判决书;如果审判长属少数意见方,就由多数意见方中资历最老的法官指定一人撰写,当然也可由指定者本人撰写。而不同意见应由持异议者单独撰写(如异议者为一人)或者由异议方资历最老的法官所指派的人撰写(如异议者为多人),并应详细阐述其所持异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见与判决书一道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判决文书,一起公开。


  

  第二个问题当作如下处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该记载在判决结论之后多数人理由的结尾。公布少数人不同意见的国家在制作判决书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有的将少数人意见记载在合议庭署名之后或者另页附判决书,有的则是将少数人意见记载在判决结论之后多数人理由的结尾。对此,考虑到我国判决书传统的布局以及逻辑性,笔者认为采取后一种方式是比较适宜的,因为这样制作的判决书既能使合议庭的分歧及其理由论证形成鲜明对照,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同时,也可使判决内容一目了然,方便当事人阅读。而“对于判决中未予采纳的合议庭中少数法官的意见,在撰写过程中,在篇幅的把握上不应超过判决结论及其理由,从而让整个判决看起来仍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切忌主次颠倒,使多数人的意见成为陪衬,误导当事人和社会民众”{20}的观点笔者并不认同。因为人为地限制不同意见的长度未必是个理性的选择,况且,由于不同意见没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并不会误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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