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意见公开降低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诚然,对外公布反对意见,让人看到判决并不是在法官全体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这样的判决的说服力如何,总是让人感到怀疑。一个只是“多数人意见”而不是“全体法官的意见”的判决,多少让人感到其圆满状态的缺失。即使多数人形成之意见系确信无疑之结论,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仍有可能形成“如更换合议庭成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审判结论”的假设,由此而导致对法院判决结果的不信服。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阶段性的不信服正是藉以通往终结性信服乃至树立审判权威的必经之道。不难发现,以掩饰的方式来建立审判的威信是司法极权的典型特征之一。在奉行极权主义的国家,一直到今天,在司法方面仍然将判决当作是不容置疑的法规逻辑性推演的结果,对于判决的正确性从来不加以辩论,试图借此使公众相信判决是在法官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并强制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于判决的结果言目地屈从。经由这种种掩饰与包装,法官犹如不会犯错的神,而判决犹如神之真言,并由此获得了至上的权威,这将导致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言“意见的强行一律只会导致墓地才有的寂静”之后果。经验和常识却告诉我们,真正的司法权威并不能依靠将法官个体严实地包裹于机构的神秘面纱之下而得以建立,而是应当建立在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以及司法结果的充分说理之上。
我们应当认识到,判决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本身并不构成权威。假如想真正形成法院判决权威,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广大民众能够信服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治国家的判决书大都公开不同意见的根据和理由。“判决书中的不同意见至少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辩护人和公众相信,判决不是草率作出的,它是起草判决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也可以证实司法独立性,特别可证实智慧、无畏的法官是‘公正无私’的形象。”{10}通过异议机制所展示法官的慎思明断,可增强其公信力,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同时,民主制度的实质就是“多数人决策”,民主国家的法律也并不一定是一致通过的:在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过程中,无论有多少不同意见,但只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了这部法律,那就对全社会都具有约束力,没有人可以因为法律通过时有反对意见而怀疑法律的权威性并因此拒绝执行。那么,同样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法院判决,为什么就会因为公布了不同意见而影响了其权威性呢?这显然有悖于一般逻辑原理。因此,公开不同意见本身并不导致判决权威性的消解。
(三)我国法官的素质难堪此任?
上文已述,一旦实行不同意见公开,判决书就不仅仅在于纵向地说服弱势的“法律消费者”(波斯纳语),还得横向地征服法院同僚。这就要求法院能够交出一份“讲理”的判决书。所谓“讲理”,除了一般含义以外,更主要的是指对于案件事实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不是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根据个案事实将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活化。对于疑难案件,这种法律解释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十分复杂。这种判决书中应当具备的特有的法律论证技术是职业法律家经长期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推理专业练习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