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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责任的多元主体及其启示

  

  四、国际刑事责任主体多元化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与其模式变化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趋向明显,即法人(团体或组织)甚至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且可能性渐增。除了个人刑事责任之外,在法人(团体或组织)犯罪中,该主体须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在因国家政策引起的国际犯罪中,国家亦可能成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国际刑事责任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总体上会有所加强,但这一进程取决于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内生力量与外部环境之综合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多元化进程受制于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发展变化对国际刑法体系完善的影响与作用。伴随着国际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更新,国际刑事责任主体逐渐呈现出多元并存的变化特点,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具体形式也从单一转向多元。这是否会动摇国际刑事责任作为基本原则的核心地位?能否促进国际刑法体系的积极完善?对多元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有何作用?


  

  如前所述,国际刑事责任的传统主体仅限于个人,而新兴主体趋向于向法人(团体或组织)或国家等逐步扩展。这一主体范围的变化与多元格局的形成,直接影响到国际刑事责任追究形式的多样发展。有关责任追究的具体形式原为单一的个人责任形式,即国际刑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如今为多元组合的责任形式,即直接责任人与法人(团体或组织)结为一组的多元刑事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与国家相结合的多元刑事责任。这丰富了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赋予其崭新的时代内容并在实践中坚持与发展,以促进该原则的全面发展与切实贯彻。可见,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没有被动摇,而是更加巩固了。同时,该项国际刑法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相关的内在逻辑,它所要求的有罪必罚和罪刑相当,既有利于执行国际刑事合作原则,也有益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而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崭新进展,不仅顺应国际刑法的发展契机和时代潮流,满足了刑事法律国际化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且在增进多项基本原则协调发展的基础上,能够积极促进国际刑法现有体系的逐步完善。这样,有关主体的多元化及其持续推进,便成为国际刑法的时代呼唤与现实需要。


  

  第二,多元化进程受制于国际社会对有关新兴主体的认可程度与实践状况。虽然国际社会从未一致认同法人(团体或组织)或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有关审判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进程。


  

  作为国际法发展史上重要里程碑的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实际追究法人、团体或组织之国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志。由于宣告某些团体或组织为犯罪组织具有深远的意义且适用崭新的程序,”纽伦堡法庭在判决书中对犯罪团体或组织的问题,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公正结果[8]628。尽管”对这些团体或组织的宣告性判决将决定其成员的刑事责任“[16],”宣告性的判决不会对这些团体或组织的所有成员造成没有标准的、歧视性的和自动的集体刑事责任“[8]628。因为”对那些不知道这类团体或组织犯罪目的和行为的人,对那些被国家强迫加入该团体或组织的人并不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这些人本人作为组织或团体成员实施了宪章第6条所规定的犯罪“,而”仅仅是作为这类团体或组织的成员并不包括在宣告性判决的范围之内“[16]。继而,国际社会关于法人(团体或组织)刑事责任主体的支持论逐渐增多。首先,法人(团体或组织)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益处颇多。其经济赔偿、犯罪惩罚和预防功能成为其正当性理由,并为国际刑法上法人(团体或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其次,最初向罗马外交大会提出的《规约草案》第23条规定:”除了国家之外,本法院对法人具有管辖权,如果实施的罪行是为这些法人实施的,或者是法人的代理或者代表实施的“,”法人的刑事责任不排除同一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共犯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17]。再次,在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的讨论中,一些代表团主张公司赔偿责任的重要性,筹备委员会进而提出将罚金作为适用于法人刑罚的备选方案规定于有关草案中[17]。尽管法人(团体或组织)刑事责任最终未能被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18],但这些国际支持,为多元主体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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