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属人管辖权:法院必须确定被控告的对象是否是自然人,以及犯罪人在实施被控告的犯罪时是否已年满18岁。
(5)“一事不再理”:法院必须确定所涉罪行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审理过。
(6)过渡条款:法院必须确定其属人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是否受到第124条过渡条款的影响,因为根据该条款,一国在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时可以声明,在《罗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7年内,如果其国民被指控实施一项犯罪,或者有人被指控在其境内实施一项犯罪,该国不接受法院对战争罪(第8条)的管辖权。
此外,在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情况下,法庭还必须确认在该情势中是否发生了法院所管辖的罪行。
2.法院对案件可受理性做出认定的内容
管辖权是指法院的抽象权力,可受理性认定则是指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所行使的权力。根据《罗马规约》第19条第1款,法院可以依据第17条判断其是否可以对某一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第17条是法院决定可受理性的标准,也是对“补充性原则”最核心内容的概括。本文第一部分已对第17条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 质疑程序的法律后果
根据第19条第7款,当国家提出质疑时,[14]在分庭依照第17条做出决定之前,检察官应暂停调查。根据该款上下文的意思,暂停调查的范围只限于被国家提出可受理性质疑的那个案件,而在没有被提出质疑的其他案件,检察官继续进行调查不受影响。
在暂停期间,检察官可以依据第19条第8款请求法院授权:(1)采取第18条第6款所规定的必要调查步骤(即如果出现取得很重要证据的独特机会,或者出现证据日后极可能无法获得的情况,检察官可以请预审分庭作为例外,授权采取调查步骤,以保全这种证据);(2)录取证人的陈述或证言,或完成在质疑提出前已经开始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3)与有关各国合作,防止已被检察官根据第58条请求对其发出逮捕证的人潜逃。
有关当事方可以对预审分庭或审判分庭做出的关于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决定提出上诉。根据《罗马规约》第82条第3款,上诉本身并无中止效力,除非上诉分庭应要求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出这种决定。换言之,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所做出的关于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决定将对暂停调查产生影响,即决定出台之日就是“暂停调查”的状态结束之时,除非上诉方在提出上诉时要求上诉分庭做出维持暂停调查状态的命令。
如果预审分庭或审判分庭做出的决定是法院不能受理某个案件,那么检察官不得再插手此案,除非检察官根据第19条第10款要求审查并获成功。如果检察官对不受理决定提出上诉,并得到上诉分庭维持暂停调查状态的命令,那么检察官还可继续案件工作。
如果预审分庭或审判分庭的决定是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则检察官可以重新开始对此案的调查,除非当事方对此决定提出上诉,并且上诉分庭也应上诉方的请求做出了维持暂停调查状态的命令。在此种状况下,检察官不能重新开始调查,因为此时尚无有效的决定可以结束暂停调查的状态。
六 结论
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的质疑程序尚未有过实践,但了解其内容和程序,对于情势或案件被提交的当事各方,特别是那些非缔约国及其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质疑程序,在法庭上表明各自的观点和主张。质疑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补充性原则的目的,即在保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起诉、结束国际社会中“有罪不罚”现象的同时,实现公平与公正原则,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及其所属国家的司法主权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