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社会人”思想是建立在生产方式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的,它比“经济人”假设更能科学地说明人的经济动机。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层次,而是进一步深入到生产方式的层次。列宁说过:”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23]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的本质,其中生产力水平决定着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及其丰富的程度,生产关系决定着人将采取什么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也决定着需要的性质。生产方式还决定着人的思想、思维方式,即人想什么,如何想和为什么想。所以从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人”的基础出发,我们不仅可以很好地说明人们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最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和动机,也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各种法律制度和研究者所关注的公正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而“经济人”假设说到底,还是属于主观心理的范畴,是唯心主义的,不能从客观的更深的层次说明人进行法律活动的经济原因和动机,所以只能回避法律的公正性问题。
第四,“社会人”思想所指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由个人组成的人们,而“经济人”假设则只是指个人。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个人与社会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人是“社会的人”,任何个人在本质上都是社会的产物,不可能脱离社会;社会则是“人的社会”,任何社会都是由个人活动的总和构成的。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人是“人们”。正因为如此,通过科学的经济分析,马克思主义才能看清人们是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的,是分为不同的集团、阶层和阶级的,从而为我们观察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动机、目的和实质,提供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在“经济人”的假设看来,人只是孤立的个人,而不包括“人们”。例如布坎南就提出”必须区分下述两个假定,一是建立在作为分析基本单位的个人选择之上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第二是把价值的最终源泉唯一地归结到个人身上的假定。没有第二个假定,第一个假定对于由个人偏好导出宪法结构的分析相对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24]所以,宪法经济学是“在个人主义逻辑假定之外又与非同义反复的个人效用最大化模型相结合”。[25]从这一意义讲,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很难说是“公共”的。因为我们知道,法律活动在许多情况下都属于“公共活动”(如立法、执法等),即使是一个人对一个人的法律活动(如订合同、结婚等),也还是要遵守“公共规则”的。可见,“经济人”假设只能描述单个人在法律活动中的经济原因、动机和效益,却难以科学地说明属于不同集团、阶层和阶级的人们在法律活动中经济动机、利益和结果。所以,“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范围也是狭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