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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

  

  第一,社会科学研究必须有科学的抽象,但“经济人”假设并没有做到这一点。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抽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15]马克思认为这种抽象力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和“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16]马克思就是将商品这一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形成抽象出来,作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逻辑起点,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规律的。同时,马克思还强调经济学的抽象必须把握“生产力”(生产资料)的概念和生产关系的概念的辩证法,这样一种辩证法,它的界限应当确定,它不抹杀现实差别。[17]他指出“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18]我认为,按照马克思的上述看法,“经济人”假设的抽象之所以不科学,一是“它把应当加以论证的东西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19],因此这种不证自明使其本身的科学性值得怀疑。二是正如波斯纳所承认的那样,这种假设是“非现实的”、“不符合现实”的,因而也就难以正确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或描述,也难以抽象出人的本质特征。尽管波斯纳否认,但人们通常都认为边泌的功利主义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渊源之一。马克思在批判边沁时就曾指出过:“这种本性本身是不能从效用原则中虚构出来的。”[20]三是“经济人”假设抽象的“生产一般”,它抽取掉了不同社会中进行经济活动的人及其经济动机的本质差别,因而也难以科学论证或描述现实的历史的经济活动。


  

  第二,“社会人”思想揭示了人的本质特征,而“经济人”假设并没有做到这一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产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性,主要是指人的社会性,是由其所处的一定社会关系及其地位决定的,分析人性应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出发。正如列宁所说:“唯物主义的社会学者把人与人间一定的社会关系当做自己研究的对象,从而也就是研究真实的个人,因为这些关系是由个人的活动组成的。”[21]马克思主义所研究的人是现实的、社会的、具体的、处在历史发展中的人。这些人是具有物质实在性(肉体组织、客观需要、思维的依赖性),具有实践性(劳动、创造、自我完善)的“社会人”。相比之下,“经济人”则是虚幻的、先验的、孤立的“人”,没有七情六欲,没有其它任何层次的需求(如安全的、情感的、尊重的、自我实现的),仅有追求财富最大化或满意化的唯一动机。这种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不能说明人的本质特征。所以我们如果不加分析地简单地将“经济人”假设引入法学研究,就无法说明人们进行法律活动时的多种多样的动机,也无法说明除经济动机以外其它动机对法律活动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将人的任何法律活动都理解为是而且只是在追求个人利益。如果说经济学为了研究问题的简明,还可以只从经济上过问人们的动机的话,那么法学从整体上说则不可以这样做,不然就有可能陷入法学上的机械唯物主义。例如恩格斯就认为并非在任何具体的法律现象中都可以直接找到经济的原因,他以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和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为例,说很难证明这些“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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