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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

  

  针对前一类批评,波斯纳论证说:“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是人类的行为是理性的、自私的,此一假设与日常生活的觉察和经验似乎是矛盾的。无疑,经济理论的假设对人类行为的描述有些过于简单和不切实际——特别是其适用于非传统的经济行为者,如法官、诉讼当事人、父母、犯罪者和可能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遇见的人。可是,以其假设不符合现实批评一个理论,是犯了一个基本方法论的错误。抽象是科学研究所不可缺少的。一个科学的理论必须是从解释经验的混乱中精选出来的,而且它直接与实际情况比较时,必然是‘非现实的’”。[10]波斯纳还以牛顿的自由落体定律是基于物体在真空状态落下的不真实假设,但该定律仍很有价值为例,来说明缺乏真实性是理论的必要先决条件,因此,他认为“法律的经济理论”能够对“刑事的或司法的或婚姻的以及其它问题”提供“一种描述”。[11]


  

  针对后一类批评,波斯纳也有许多辩解。例如,他指出:“此类批评中一个更为明智的观点是通过对经济学的哲学基础的有效性,即对功利主义挑战,来对法律规范分析的经济学运用进行攻击。[12]”但是他认为“运用经济分析以扩大我们对现实法律制度如何运作的了解能力,不会因为这种攻击受到削弱”。[13]他还说:“经济方法也被批评为忽略了公正——这是法律制度和其研究者关注的中心。在评价这一批评时,我们必须仔细地在法律调整所用术语的不同意义中加以区分,公正有时用来表示‘分配的正义”,它可以粗略地被定义为‘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不平等程度。虽然早就提到过,经济学家无法告诉社会其程度如何,但是他能够陈述许多关于不公平的争论——关于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不公平的数量,关于实际不平等和金钱不平等的不同,而金钱不平等纯粹只是弥补成本差距或反映生活周期的不同,以及关于实现较大的事实或名义平等的成本。[14]实际上,波斯纳煞费苦心的要证明的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哲学基础不是功利主义,而是成本效益学说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这样,他又回到了必须回答的“经济人”假设是否科学的问题,结果只能和西方经济学家或法学家一样,在人性善或恶,抽象的公平或不公平之间兜圈子。


  

  对“经济人”假设最有力也是最科学的批评来自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十分重视对人的研究,在对人本主义的批判中,有许多论述涉及到“经济人”假设,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社会人”的思想。下面我们就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人”思想,来分析一下“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科学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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