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为是集经济分析法学之大成和主要代表人物的理查德?波斯纳明确承认“经济人”是其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假设。他说:“经济学是人类如何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上为满足其欲望而作选择的科学;它通过假设人是有理性的而且是最大利益的追求者,来探索和检验人类对其生活目的、满足的追求”[1]波斯纳认为, “在人是理性而又是最大自我利益的追求者这一定义中,包含着人类对各种激励的反应——如果一个人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改变其行为将能够增加其满足,他将会改变其行为”。[2]波斯纳正是从这一前提出发, 运用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即供求法则(价格与需求数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效益最大化和在允许自由交易的市场中资源利用有价值最大化的趋向,对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实证的经济分析。
同样,对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规范分析具有很大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奥利弗?威廉姆森,在其交易成本理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条件”的三个基本假设中,前两个假设都是对“经济人”假设的发展。威廉姆森认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只生活在理论家们虚构的“空中楼阁”里,现实世界中人的经济行为都需要费用,所以符合完全理性的最优化行为往往会因为费用过高而放弃。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寻求的不是最优化解,而是满意解;同时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不完全信息的限制,使得人们的理性往往是有界的、有限的,所以经济行为人不是“经济人”,而是“管理人”。他还认为,经济行为人都是机会主义的,总会以狡猾的伎俩来追求自身利益,而且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只要一有机会,人就会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而损人利己。因此威廉姆森提出要用组织管理制度或相应的契约来约束这种投机行为,即: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契约人。尽管威廉姆森的这两个假设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有所不同,是所谓理性的“经济人”,但是它们仍然没有脱离“经济人”的巢臼。
还有,本世纪70年代从公共选择理论中产生的宪法经济学,即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宪政性规则和行为的学术流派及相关的政策讨论,也是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前提的。詹姆斯?布坎南指出,宪法经济学“与其前辈——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及其变体——现代新古典微观经济学,都遵循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假定。只有个人才作出选择和行动”[3]。他还明确提出,“要在宪法经济学中引入人的经济学”,“政治学者已把下面这一点当作一个原理,即在设计任何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它目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