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外交官的刑事管辖豁免及其国际法处治

  

  再次,在外交官犯罪的场合,势必对接受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派遣国应终止其特权与豁免并予以管辖和处罚。如果派遣国违背公约的义务,拒不惩处其犯罪外交官,那么,该外交官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归因于派遣国,由派遣国对此承担国际法律责任。[27]国家在国际法上是国际法主体,而不是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28]


  

  在国际法实践中,国家履行国际法义务,管辖和惩处犯罪外交官的案例举不胜举。例如,2001年俄罗斯派驻加拿大使馆的外交官因酒后驾车,撞死了一名行人。为此,俄罗斯按其本国法律对其起诉并判处4年有期徒刑。[29]


  

  总之,虽然国际法规定接受国不能对犯罪外交官行使管辖权,但是,派遣国则应当对其予以管辖和惩处。


  

  三、制止外交官犯罪的临时紧急措施


  

  所谓“临时紧急措施”,是指在外交官犯罪的紧急情况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为了制止其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临时采取的限制外交官人身自由的紧急措施。其表现形式为“扣押”、“拘禁”、“拘留”或“逮捕”等。由于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故接受国不得对其采取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为此,笔者将此项国际法规则称之为“临时紧急措施”,以此与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相区别。1961年公约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30]的评论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司法判例[31]均已证实,在外交官实施犯罪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其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采取临时紧急措施。这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一)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肯定学说及其司法判例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等权威国际公法学家和国际司法判例以及国家的国际法实践均已确认临时紧急措施是一项国际法规则。


  

  在公约的起草过程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评论公约草案给予外交官不可侵犯权的评论时认为,为了制止外交官的犯罪,不排除自卫的措施,或者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阻止他们犯罪的措施。[32]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们在解释公约对外交官不可侵犯权的规定时,也普遍赞同接受国可以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如果一个外交使节实施了一个暴力行为,以致于接受国必须对他拘束以防止同类行为的发生,或者他阴谋反对驻在国,而只有对其加以拘束才使该阴谋不能为害,那么驻在国可以把他暂时逮捕起来。当然,驻在国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把他遣送回国。[33]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认为,对于外交官所企图的犯罪性攻击可以防御和阻止,允许使用力量阻止外交官实施一个被禁止的行为。为了这个目的,也可以拘留外交官。[34]日本国际法学家寺泽一和山本草二认为,外交代表进行犯罪和不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加以防止。[35]中国国际法学家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与以上专家的观点也颇为一致,如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认为,外交官人身不可侵犯,并不排除对这种人员的行凶进行防卫,或者在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进行犯罪的场合,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36]


  

  应当指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及其司法判例是证明和确认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存在的证据资料,其也是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的依据。


  

  在国际法实践中,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的实践也可印证以上权威国际法专家的学说。1980年5月24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判决美国诉伊朗关于美国驻伊朗外交与领事人员被扣押一案中认为,外交官虽然享有不可侵犯权,但是,当其正在从事攻击或实施犯罪行为时,接受国的警察可以短暂地将其逮捕以阻止其特定的犯罪。[37]有关的国家实践更是举不胜举,例如1935年11月,伊朗派驻美国的公使因其汽车超速被美国当地警察拦住,因该公使表示抗议并作抵抗,随即被警察戴上手铐并带至警察局。但在查明其身份后,美国警方随即将其释放。[38]可见,美国警察为了制止伊朗公使超速驾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发生,也为了维护交通法律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了保护该公使以及车内乘客,其对伊朗公使所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实为必要。在制止该公使的违法犯罪行为后,立即将其释放,这说明并没有妨碍其外交特权与豁免。


  

  综上可以确认,接受国为了制止外交官的犯罪行为而对其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已经为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司法判例以及国家的实践所证实和确认,它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