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的逮捕令及其法律后果分析

  

  二、逮捕和移送请求书


  

  可以发布逮捕令,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向各国发布逮捕和移送的请求书。根据《罗马规约》第98条第1款,如果被请求国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一项移交请求会导致该国违背对第三国国家或外交豁免权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则法院不得提出该项请求,除非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第三国的合作,由该第三国放弃豁免权。显而易见,该条与前述第27条第2款是存在一定矛盾的。第27条规定豁免不影响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但是法院本身并没有自己的警察或者其他执行机构,它只能依赖于国家来完成对嫌疑人的逮捕和移送,换句话说,法院要行使管辖权,就必须在逮捕和移送方面请求国家的合作。而如果在这种请求时必须遵守豁免权,则第27条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解释说第98条的规定是只相对于非缔约国的。也就是说,该条中所谓的“第三国”是专指非缔约国而言的。因为缔约国间已经同意了第27条的规定,从而同意了豁免权不影响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但非缔约国并未同意这一条。因此在涉及非缔约国的豁免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先取得该非缔约国的同意,否则不能向缔约国发布请求书而陷后者于违反其国际义务的境地。{6}(p.328)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是注意到规约第98条第1款和第2款措辞上的区别:在第1款使用的是“第三国”,而第2款使用的是移交人员的“派遣国”。“第三国”一词在条约中经常被用来指代条约的非缔约国,这里显然处理的是法院和被请求国的关系。而法院不是一个国家,如果只是笼统地指任何国家的话,完全可以用“另一国”,或者如第2款那样用移交人员母国等更加精确的表述,而非使用“第三国”。


  

  遗憾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在其决定中完全没有涉及第98条。法院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第98条的存在,又或者是认为该条在这里不是一个问题,总之法院在认定应当对巴希尔发布逮捕令之后,就顺理成章地提出了应当向哪些国家发布请求书,而完全没有考虑是否可以发布请求书。从法院的这种态度来看,只能认为它默认被请求国如果执行对巴希尔的逮捕和移交不会导致其违背对苏丹的豁免权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那么本案中的被请求国如果执行该逮捕和移交请求的话,到底是否会违反这样的义务呢?下文将对此加以分析。


  

  三、逮捕令和请求书的法律后果


  

  国际刑事法院在其决定中要求书记处将请求书发送给三种国家:一是苏丹;二是所有《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三是联合国安理会成员中的所有非《罗马规约》缔约国。{2}(p.93)接下来将对这三种国家分别进行分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